
- 索 引 号: sm02100-13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 元政地〔2025〕4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14
因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与治未病中心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第46次纪要精神,现决定对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与治未病中心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项目: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与治未病中心建设项目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与治未病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建(构)筑物、附属物均列入征收范围,即,三明市三元区沙洲新村2幢,其中套房15户,建筑面积约1438.45平方米;柴火间(杂物间)17间;沿街一层商业用房8间(经营商业用房数量按实际为准),建筑面积约237.28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三元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三元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电话:0598-8309636。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元区城关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服务单位:福建省瑞锦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
八、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九、签约期限: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具体签约事宜由三元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十、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日期:自协议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原已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自动转为正式征收补偿协议,无需再另行签订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
十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依法收回。
十二、若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红线图
2.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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