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12-13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 元建罚决(2024)8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25
被处罚人:(公民)三明三宏液化气有限公司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110号。
法人代表:许国标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向不符合供气条件餐饮企业供气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讯问笔录2份 ;2.照片2张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_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款和《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0000元(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开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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