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2121-2500-2019-00026 文号闽明环罚〔2019〕83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9-05-13
标题 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2121-2500-2019-00026
文号 闽明环罚〔2019〕83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9-05-13
标题 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13 08:26
| | | |
政策解读:

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7849063XF;法定代表人:丘永营;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村华岭苗圃):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19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氧化塘存在一个溢流口,养殖废水通过该溢流口流至荆东小溪,最终进入外环境。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2019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14号),明确告知你养殖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养殖场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证。
    以上事实,还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
    2.2019年3月11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19年3月29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丘永营)1份;
    4.2019年3月29日丘永营提供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2019年3月29日丘永营提供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投资人丘永营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养殖场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专户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

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7849063XF;法定代表人:丘永营;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村华岭苗圃):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规设置排污口。
    2019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氧化塘存在一个溢流口,养殖废水通过该溢流口流至荆东小溪,最终进入外环境。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2019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14号),明确告知你养殖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养殖场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证。
    以上事实,还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
    2.2019年3月11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19年3月29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丘永营)1份;
    4.2019年3月29日丘永营提供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2019年3月29日丘永营提供三明市三元区华强养殖场投资人丘永营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养殖场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专户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