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身份证号:352121**********18;投资并负责的石膏厂地址:三元区白沙奈坑8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018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投资并负责的石膏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石膏厂存有一条石膏搅拌配比加工生产线。经查,你投资并负责的石膏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2018年8月10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8〕31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截至2018年8月18日,我局并未收到你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元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林贤斌)1份;
4.林贤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承诺书(林贤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责令你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处石膏加工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三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