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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2121-2500-2018-00107 | 文号 | 闽明环罚〔2018〕258号 |
发布机构 |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 2018-09-12 |
标题 | 郑昌祖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郑昌祖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2121-2500-2018-00107 | ||
文号 | 闽明环罚〔2018〕258号 | ||
发布机构 |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9-12 | ||
标题 | 郑昌祖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郑昌祖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有效性 | 有效 |
郑昌祖(身份证号码:350425********0712;住所: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栋仁村100号;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地点: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渡头坪):
你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2018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交叉执法检查组对三明市九牧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位于三明市九牧木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你负责的锯糠烘干生产项目未配套烟气治理设施即投入生产,生产时烘干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2018年8月3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8〕34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至2018年9月5日,我局收到你的《陈述书》,你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恳请降低处罚额度:
1.其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今年4月份开始试生产,之后均为间歇性生产,锯糠产量少,且收入微薄;
2.用于锯糠烘干使用的厂房及设备均向三明市九牧牧业有限公司租赁,手续不符合也应该是三明市九牧牧业有限公司的责任;
3.罚款额度大,其无力承担。
鉴于你的陈述申辩,我局认为:
1.你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虽为间歇性生产,但同样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2.该项目“投入生产”主体为你本人,故你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4.三明市九牧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铮俤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三明市九牧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锯糠烘干生产线负责人郑昌祖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承诺书;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9.委托函;
10.租赁协议书;
11.陈述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郑昌祖(身份证号码:350425********0712;住所: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栋仁村100号;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地点: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渡头坪):
你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2018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交叉执法检查组对三明市九牧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位于三明市九牧木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你负责的锯糠烘干生产项目未配套烟气治理设施即投入生产,生产时烘干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2018年8月3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8〕34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至2018年9月5日,我局收到你的《陈述书》,你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恳请降低处罚额度:
1.其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今年4月份开始试生产,之后均为间歇性生产,锯糠产量少,且收入微薄;
2.用于锯糠烘干使用的厂房及设备均向三明市九牧牧业有限公司租赁,手续不符合也应该是三明市九牧牧业有限公司的责任;
3.罚款额度大,其无力承担。
鉴于你的陈述申辩,我局认为:
1.你负责的锯糠烘干项目虽为间歇性生产,但同样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2.该项目“投入生产”主体为你本人,故你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4.三明市九牧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铮俤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三明市九牧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锯糠烘干生产线负责人郑昌祖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承诺书;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9.委托函;
10.租赁协议书;
11.陈述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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