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26-3000-2026-00009
  • 备注/文号: 元城管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8
关于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元城管规〔2026〕2号
来源:三元区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6-09-28 15:44

局属各单位、股(室)、城管中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现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规定执行。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28日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各中队、股室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以投诉、举报和自查为主要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经常性检查所属各中队、股室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经常性检查是指采取随时检查或抽查的方式对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 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 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 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 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五) 执法依据使用是否准确、规范;

  (六)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 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八) 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九) 文明执法情况等;

  (十) 其他应检查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行政执法行为;

  (二)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

  (三)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中队、股室或者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部门或人员,报局领导进行审核,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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