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25-3000-2026-00005
  • 备注/文号: 明元市监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8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元市监规〔2026〕2号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9-28 10:51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区局各股室: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局结合三元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福建省、三明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三元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计划核定、聘用指导、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做到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坚持“统一管理、岗位分级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其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辅助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以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一)预防、制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二)劝导、督促经营者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三)开展市场日常检查、现场核查、调查取证、抽样送检辅助工作;

  (四)配合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开展查封扣押物品保管转运;

  (五)维持市场监管执法现场秩序、消费纠纷调解现场秩序;

  (六)局机关及执法办案人员交办的其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独立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直接影响经营者、群众实质性权利义务的执法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执法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市场监管辅助工作,应当忠于职守,听从指挥,着装规范、仪表庄重,用语文明规范。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职知悉的经营者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滥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市场经营主体;

  (三)弄虚作假、徇私偏袒、包庇市场违法经营者;

  (四)删除、篡改、隐匿、泄露市场监管执法文字、音像、电子台账、案件证据等材料;

  (五)超出岗位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或者拒不履行、推诿拖延局里安排的工作任务;

  (六)偏袒特定市场主体、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与公共利益;

  (七)执法工作态度粗暴,辱骂、刁难行政相对人,存在不文明执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数量,根据三元区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批管理、聘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局人教股协同各业务股室组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事市场监管辅助工作。常态化开展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包含思想政治、纪律作风、职业道德、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业务操作、岗位规范等。

  第十三条 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严禁出现下列情形:

  (一)向辅助人员下达、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将辅助人员薪酬待遇与罚没款挂钩;

  (二)安排辅助人员独立开展影响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执法工作;

  (三)允许辅助人员以行政执法人员名义单独开展执法办案;

  (四)安排辅助人员参与涉密案件、涉密市场监管核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安排辅助人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局人教股联合各业务股室、基层所定期对辅助人员开展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含遵纪守法、业务实绩、服务规范、培训成效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辞退、评优奖励、岗位调整的直接依据。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基层市场监管所办事大厅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姓名、岗位、职责、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建立辅助人员违纪违规案例内部通报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各业务股室依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指导工作。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对所管理的辅助人员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及时制止辅助人员执法过程中违纪、粗暴、不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薪酬、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区级编外用工相关规定落实保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市场监管巡查、消费维权、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本局依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局人教股、相关股所联合调查,责令书面检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辅助人员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营者、群众损失,本局依法赔偿后,可依据劳动合同向相关人员追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职、解聘时,须完整交还工作胸牌、业务台账、办公设备等全部单位财物,由办公室、所在股所清点回收。

  第二十一条 各股室、基层市场监管所违规安排辅助人员从事禁止性工作、违规统一着装标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股室、所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予以内部问责。

  第二十二条 本局各业务股室、基层市场监管所可依据本规定,结合食品监管、特种设备、稽查办案、窗口服务等岗位实际,制定细分岗位辅助人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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