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25-30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 明元市监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0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双向行为规范》的通知
明元市监规〔2026〕1号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9-20 17:18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区局各股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全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明晰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义务,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区局制定了《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双向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抓好学习培训。各股所要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本规范,准确掌握执法人员履职要求、工作纪律以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强化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规范要求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

二、严格贯彻实施。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各类执法活动中严格落实本规范,做到执法行为标准化、文书使用规范化,妥善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引导相对人依法配合执法、理性维权。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本规范落实情况纳入案卷评查、执法监督、年度执法考评内容,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不断提升全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稽查股反馈。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双向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明确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义务,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行政执法相对人在参与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行政执法双向行为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公正文明、权责对等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与培训,引导相对人依法配合执法、理性维护权益。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节 基本履职要求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法定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用语文明,不得无故不出示执法证件、不表明身份。

第七条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不得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对不应当查处的行为违法查处。

第八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固定、使用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损毁证据,不得强迫、诱导相对人作出虚假陈述。

第九条 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与文号,按规定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确保执法全程可追溯、案卷可查、责任可究。

第二节 程序与权利保障

第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告知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对人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文号规范、格式统一、内容准确、送达合法,严禁文书造假、文号重复、程序倒置。

第十三条 遵守执法时限规定,依法快速、高效办理案件,不得无故拖延、超期办案;依法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范围、超期限、超权限查封扣押财物。

第三节 廉洁与文明执法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接受相对人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利益输送;不得利用执法职权吃拿卡要、摊派费用、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坚持文明执法,严禁简单粗暴、辱骂恐吓、刁难报复相对人;严禁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案件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推行服务型执法,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制度,注重教育引导、整改规范,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剥夺、限制相对人合法权利;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

(三)私自处置、占用、挪用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四)泄露举报信息、案件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馈赠或利益安排;

(六)其他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的执法行为。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相对人行为规范

第一节 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对人在行政执法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与事由;

(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三)进行陈述、申辩,依法申请听证;

(四)查阅、核对、补正执法笔录,拒绝签署不实笔录;

(五)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六)举报、投诉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相对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检查、调查、询问、取证、抽样、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不得拒绝、阻碍、拖延;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账目、凭证、情况说明,不得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证据;

(三)按时到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执法文书,按照规定期限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生效决定;

(四)遵守现场执法秩序,不得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不得干扰破坏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配合义务。

第三节 理性维权与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相对人认为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投诉举报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不得以暴力、威胁、围堵、造谣等方式阻挠执法、滋事扰序。

第二十一条 相对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陈述;

(三)伪造、隐匿、销毁证据,转移涉案财物;

(四)辱骂、威胁、恐吓、伤害执法人员;

(五)宴请、馈赠、贿赂执法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妨碍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双向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局应当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投诉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执法。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依法受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相对人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对人不履行生效执法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作为被检查、被调查、被处罚、被强制对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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