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26-3000-2026-00008
- 备注/文号: 元城管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15
局属各单位、股(室)、城管中队: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现将《轻微违法警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规定执行。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15日
轻微违法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依法参与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轻微违法警示,是指对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采用警示、告诫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纠正,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城管执法中队及业务股室在管理区域内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依法治理活动时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轻微违法警示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属于初次过失违法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暂、涉案体量较小、影响范围有限的;未占用城市主要通行通道、重点公共区域的;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公共设施损毁、环境破坏、群众困扰及负面社会影响的;经执法人员劝导之后能够当场主动整改、即时消除违法状态,可迅速恢复公共环境原貌的,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告诫。
第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告诫时,应当进行执法宣传,通过摄像、摄影、录音等形式固化警示、告诫过程,为后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证据支持。
第七条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告诫,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告诫书》。
《行政告诫书》应当注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内容、触犯的法律法规、整改要求和时限、拒不整改或停止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实施轻微违法警示后,城管执法中队及业务股室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进行复查,对未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的行政相对人,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城管执法中队及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轻微违法警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借轻微违法警示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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