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
住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五路乾龙新村190幢。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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