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6-00006
- 备注/文号: 元司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12
三元区司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监督、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三元区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施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和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施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和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做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根据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部署,提交辖区内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意见报三元区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年初制定的检查计划,除采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外,其余实行“双随机”检查;
(三)持有效行政执法证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三)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明市三元区司法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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