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0-3000-2026-00009
- 备注/文号: 元政文〔2026〕2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4-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赋予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经三元区人民政府赋权的17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1)予以收回,调整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行使56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2)。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决定公布之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和三元消防救援大队应自本通知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收回确认书,做好原赋权事项承接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三元区人民政府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三批)
2.三元区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留)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元区人民政府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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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 施 依 据 |
职权类型 |
现实施主体 |
原赋权乡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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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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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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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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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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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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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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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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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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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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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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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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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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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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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水利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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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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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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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三元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附件2
三元区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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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 施 依 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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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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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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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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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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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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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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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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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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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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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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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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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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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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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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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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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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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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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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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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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21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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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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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24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25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26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27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2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2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30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31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32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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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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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35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36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37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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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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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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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41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42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水利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43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水利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44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水利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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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三元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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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三元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47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三元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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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三元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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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三元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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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三元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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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三元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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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三元消防救援大队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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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54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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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
|
56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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