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6-00005
- 备注/文号: 元政复〔2026〕12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3-06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
住所:三明市三元区乾龙路26号。
陈XX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元(列东)行罚决字〔2025〕00285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收到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元(列东)行罚决字〔2025〕00285号),于当日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申请人于当日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2026年3月2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该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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