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10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1-27
申请人:谢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4日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1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违 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履行举报处理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
SB/T10379-2012中3.1定义“速冻调制食品”必须“经调味制作加工”,涉案产品未调味却执行该标准,构成虚假标注标准。3.1原文:“以……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 ,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的预包装食品。”“调味制作加工”是纳入本标准管理的核心工艺要件。涉案产品配料表仅含“芋头、植物油”,无任何调味料或辅料,实际未经过“调味制作加工”,不符合标准3.1定义,却仍在包装正面标注“执行标准:SB/T10379-2012”,已对消费者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产品属性说明。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直接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条码注销仍继续使用,不适用“轻微及时改正”。商品条码已注销仍上市销售,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属应罚行为;被申请人未调查注销期间销售数量、货值金额,仅以“事后补费”认定“及时改正”,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对投诉举报的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书后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经核查,三明市XX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5年10月24日,由于申请人未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身份证明文件,无法核实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寄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继续核查。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补充身份证明文件后的投诉举报书,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并告知。
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调解终止。
2025年11月19日,我局将上述投诉及举报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结果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二、关于三明市XX有限公司生产行为的认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XX槟榔芋条”冒用执行标准一事。根据三明市XX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项目符合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该产品生产时已经过芋头和植物油调制并油炸,且产品成分芋头、植物油均已标注在标签的“主料”“配料”部分。故申请人所称该公司冒用执行标准一事不成立。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对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不予立案。
对申请人提出的对于三明市XX有限公司产品“XX槟榔芋条”条码为注销状态一事。2025年11月3日,我局指定执法人员前往三明市XX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立即提供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样品及涉案产品的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其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取证,发现现场该产品的条码确实处于注销状态,该公司称是由于未及时关注条码有效期,造成条码过期。我局执法人员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元市监西责改(2025)S5-1103号)责令其立即整改,该公司即立即续费并恢复条码有效。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流通的“身份证”,其核心作用在于支撑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与交易、实现供应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虽然该公司存在商品条码因未及时续费导致条码过期而注销的违法行为,但是通过“条码追溯”小程序仍然可以追溯到该企业,且该企业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现该条码已经恢复正常使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均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三、调解情况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诉求,三明市XX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其公司可以对申请人的订单予以退货退款,但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同时也拒绝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介入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告知申请人。
四、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相关职能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相关职能。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我局对投诉举报三明市XX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XX槟榔芋条”一事的查处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恰当,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对我局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10月24日,因缺乏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可再次提交。同时,被申请人于当日对举报中反映的线索开展核查。202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收集案涉产品检测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1月4日,被投诉举报人完成条码续费缴费工作。当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后的投诉材料,并于当日予以受理,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出受理决定书。2025年11月18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反馈说明,表述称条码已恢复正常使用资格。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及终止调解的回复。2025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处理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案涉产品照片;2.投诉举报书快递轨迹;3.投诉举报书;4.交易订单截图;5.案涉产品检测报告;6.不予立案审批表;7.营业执照;8.食品生产许可证;9.条码追溯信息截图;10.不予受理决定书(明元市监不受字〔2025〕第13号);11.受理决定书(明元市监受字〔2025〕第16号);12.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谢X投诉举报三明市XX有限公司的回复;1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4.条码续费付款业务回单;15.责令改正通知书;16.被投诉举报人关于条码过期情况的说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其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10月24日,因缺乏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可再次提交。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后的投诉材料,并于当日予以受理,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出受理决定书。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及终止调解的回复。2025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处理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提供的案涉产品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判定合格的项目符合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的要求。案涉产品生产时,芋头经过植物油调制和油炸,芋头、植物油已标注在标签的“主料”“配料”部分。申请人称案涉产品“实际未经过调味制作加工”,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检测报告、条码续费付款业务回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被投诉举报人因未及时关注条码有效期及续费提醒,导致条码过期,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对过期条码进行续费,现条码已恢复正常使用资格。被投诉举报人发现错误后,及时改正,且产品本身检测质量合格,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主观过错,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