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902-30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 莘政文〔2025〕25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莘口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8-19
为保障乡村振兴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的规范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莘口镇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齐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整村推进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资金建设项目使用,以及其他有关农村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确定。由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内外部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村庄规划建设,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群众对申报项目的意见和诉求,区分轻重缓急,谋划确定申报项目,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初审。乡镇对各村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等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区乡村振兴办审核。区乡村振兴办结合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申报项目对接有关单位开展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二)项目设计和预算。单项5万元及以上的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建设主体须邀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图、预算书。单项5万元以下,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可由建设主体根据实际自行组织编制简易的设计草图和预算书。
(三)项目备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三元区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备案表》,经乡镇审核后,报区委乡村振兴办备案。单项50万元及以下的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直接向区委乡村振兴办备案,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向区发改局备案,其他需要立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例如:100万元以上需到发改局进行立项审批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出具土地使用及审批证明。
(四)项目预算审核。根据《三元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元政办〔2022〕23号)文件要求,单项预算(招标控制价)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需送区评审中心评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自行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五)项目招投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要求,符合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规模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其他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需邀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参加对比择优选择,其中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委托招标公司进行邀请招标,但一个行政村同一施工单位最多只允许同时承接三个建设项目。有需要委托代建的,根据《三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规定执行。5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分散采购和100万元以上工程分散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文件执行。
根据项目合同估算价选取对应招标程序。严禁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合同估算价等形式规避公开招标;严禁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促成“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严禁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等非招标方式替代的工程项目。
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等有关规定,发布载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以及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应当公示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要在对应平台发布公告公示,不得存在公告公示信息不完整、时间未达标等情况发生。
要严格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支付、违约履责和处罚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落实招标人、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设计变更、追加增量投资管理。要确保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无误,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其他协议。设计变更时,要按照报批程序执行设计变更,增量投资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审批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六)项目实施管理。各业主单位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监督,务必按照既定实施内容开展项目施工,保证项目质量,不得偷工减料、缺项漏项。建设期间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公示项目实施方案,按阶段公告项目实施情况,实事求是上报工程建设进度。
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投资总额。在建工程项目追加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增量投资,占原合同5%以下的,由村两委研究报乡镇审批实施;占原合同5%-10%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审批实施,并向区委乡村振兴办报备。超原合同10%以上的,应重新组织招投标。结算价超过原合同价格的10%以上,事先未经研究上报审核,追究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项目监理。经招投标实施的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八)项目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主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乡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备好项目验收材料(详见附件2)报区委乡村振兴办验收。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公司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签署验收报告。
(九)项目结算审核。单项结算送审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需送区评审中心评审。其中对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结算送审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5%-10%(含10%)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对超合同金额原因进行分析后,可予以接收评审;对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的,评审中心不予接收。对采用总价合同的EPC项目,结算送审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原则上评审中心不予接收。单项结算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自行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报审时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对无特殊原因已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不办理竣工结算报审项目,区财政局将预留的该项目工程尾款作为基建结余资金处理,收回财政,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十)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展情况拨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项目资金,结算时须预留3%作为工程质保金。
(十一)项目工程变更。经审批的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或建设内容的,由行政村提出变更申请,经乡镇审核后,报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有新增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确定程序执行。
(十二)固定资产登记。乡镇、各村要对已形成的项目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
三、注意事项
1.镇级和村级要实行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通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张榜公告公示等各种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2.项目招投标:招标文件中K值下浮率低于8%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讨论。
附件:
1.《三元区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备案表》
2.乡村振兴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档案材料
3.区农业农村局拨付资金时所需材料
4.三元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
5.相关公示模板
6.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模板(参考)
7.项目费用清单模板
8.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档案目录(脱贫户帮扶)
9.三元区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登记表
三元区莘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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