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31-3000-2025-00015
  • 备注/文号: 元东街〔2025〕20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列东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19
列东街道项目管理制度
元东街〔2025〕20号
来源:三元区列东街道 时间:2025-12-17 15:19

  第一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六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 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 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列东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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