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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