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30-30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陈政〔2025〕21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陈大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7-21
陈大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三元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陈政〔2025〕21号
来源:三元区陈大镇 时间:2025-09-26 16:16
 各村(社区):

   现将《三元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元农〔2025〕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陈大镇人民政府

                                                2025721

 

 

 

 

 

 

 

 

 

三元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维护村集体成员利益,制定《三明市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元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3日

三明市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建设项目交易行为,提升村集体“三资”管理质效,维护农村集体和成员合法权益,助推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三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经济合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承包合同除外),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各类经济合同,主要包括:

1.资产资源类合同:村集体股权、房屋、车辆、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合同,土地、山林果场及其他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合同;

2.对外投资类合同:村集体使用货币资金、资产、资源等对外投资或入股的合同;

3.工程建设类合同:村集体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程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合同;

4.物资采购类合同;

5.其他类合同:不属于上述四类合同的其他合同,如征地补偿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干扰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发包或者出租。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

第四条 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合同,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录入《网上监督管理平台》,实行公开监督。

第五条 三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各村集体的经济合同审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录入平台、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民主评议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经济项目,在发包或招标投标前,由村党支部和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吸收党员、成员代表、村监督委员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评估小组,对所要发包(入股、转让)的资产资源或建设的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评估小组无法评估的,可以聘请第三方开展评估。

第七条 除工程建设类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资源进行评估:

(一)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金额达30万元(含)以上等产权变更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占有股份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参与评估人员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由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理事会、监事会)商议,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要发包(入股、转让)的资产资源和建设项目需要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期限、金额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议定所要订立的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参照合同标准文本,形成合同初稿,提交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决议。

第九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议定后的合同初稿要报送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拟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审核通过的合同初稿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拟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必须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集体经济合同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执行,经营性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章 交易处置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三元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元委农办〔2024〕4号文件)文件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禁止将集体资产资源化整为零或者分割、规避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单纯为追求资产资源溢价而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与竞得者签订正式合同并加盖村级印章。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基本情况,其中资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四至、数量(面积)、质量等;(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出租期限和起止日期;(六)违约责任;(七)合同期间的新建构建物、装修费用等到期后的处置方式;(八)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样本参照附件)。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签订。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的,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代签,或按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常用公开公示渠道,对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实施结果等环节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协商。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谋求都能接受的适当办法解决,排除纠纷。

(二)调解。当事人之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当事人须签订调解协议书并自觉履行。

(三)诉讼。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确定经济合同管理专人,负责本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经济合同,须将合同纸质版提交乡镇(街道),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备案资料包括:合同文本正本一份;涉地合同四至图一份;乙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有关证明材料。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签订合同隐瞒不报。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本村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村级合同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合同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以便查阅。合同档案应专柜存档,防止遗失和毁损。对于因合同变化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法律裁决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登记备案。合同终止后,村级合同档案应按规定

时限保存,最低不得少于30年;价款或者报酬未结清的经济合同应延长保存期至结清拖欠款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定期与乡镇(街道)对账核实。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应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至少每年逐项逐笔公开一次。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要按照“权发生制原则”挂账催收;同时应及时与承租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诉讼手段维护村集体经济权益。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在乡镇(街道)经管工作负责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见证下签订档案交接单;同时必须做好档案核查工作,避免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整理新签订、已生效的经济合同,将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开平台填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合同订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合同订立情况和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处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专管人员应清楚了解村内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遵守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应及时联系告知,并在事后及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解决。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各村应当认真负责监督检查

本村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违约行为时,要及时予以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作。施行前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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