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49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7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8-26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所提出的举报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所提出的举报是否立案违法(确认被申请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9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封关于XX有限公司售卖不合格孕妇护肤品的投诉举报函(见附图)。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签收,至2025年7月20日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做出立案决定。本人认为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相应义务,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35工作日内将是否作出立案决定一事告知投诉举报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按程序办理本人的案件,也没有履行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完全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法不查处,不法商家不用承担任何代价导致其违法行为不会整改,使得其行为依然还在危害社会。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若干规定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投诉举报函;3.案涉产品交易订单信息;4.案涉产品照片;5.邮寄信函收据。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投诉举报的处置情况。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于2025年5月5日,我局将投诉受理决定书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申请人。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XX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及平台备案信息,并如实叙说了该单交易过程。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当天就立即改正,且发布时间较短,在上架期间也无任何销售(除投诉举报件中涉及的订单),我局执法人员责令XX公司立即下架案涉产品。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当天就立即改正,且发布时间较短,在上架期间也无任何销售(除投诉举报件中涉及的订单),我局决定对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不予立案查处,同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教育和法律宣讲。并于2025年5月27日在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对行政复议人予以答复。
二、我局已经履行相关职能。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进行查处,并将受理通知书及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告知行政复议人,已履行相关职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对投诉举报XX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查处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恰当,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挂号信函收据及邮件轨迹(投诉受理决定书);2.挂号信函收据及邮件轨迹;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周XX投诉举报XX有限公司的回复》;4.产品检验报告;5.产品照片;6.《投诉受理决定书》;7.产品平台备案信息;8.营业执照;9.不予立案审批表;10.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11.产品下架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XX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函。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进行了核查。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经被申请人核查,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及平台备案信息等材料,被举报人在收到通知后当天就立即改正,且案涉商品发布时间较短,在上架期间除举报件中涉及的订单,无任何销售,并已责令被举报人下架案涉产品。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周XX投诉举报XX有限公司的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天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出,2025年5月31日邮件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挂号信函收据及邮件轨迹;2.《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周XX投诉举报XX有限公司的回复》;3.产品平台备案信息;4.营业执照;5.产品检验报告;6.产品照片;7.不予立案审批表;8.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9.产品下架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其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周XX投诉举报XX有限公司的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天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出,2025年5月31日邮件被签收,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所提出的举报是否立案,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经被申请人核查,案涉产品上架时间短,且已责令下架改正,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前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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