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46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56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8-18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5〕56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5-08-18 16:22

  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址:三明市三元区玫瑰新村48幢梅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闽,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存在历史原因。1.沙洲路X号XXX是单位房改房(1-7楼每层有六户,8楼只有申请人一户),建于1997年,1998年出售,本人于1998年购买获得,当时在接受房屋后,装修前即发现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墙面多处开裂),同单位沟通,基建负责人对房子外墙做了防水处理,但效果不好。再次沟通结果是,由于XXX室是独门独户,外墙屋顶均可能出现开裂现象,全部重做不现实,开裂严重的部位允许本人自行处理,即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将整改外墙及装修统一考虑,统一装修,在当时其他住户不得安装防盗网的严格管理下,申请人安装了全屋窗户外围的防盗网,雨披及围建楼顶北侧卫生间(也就是被申请人认定的违建第一项),以解决屋顶及墙面漏水问题。

  2.在2002年发现屋顶漏水,先是屋顶防水涂料处理了两次,每次效果都不好,于是大约在2006年在屋顶建设彩钢板雨披。彩钢板雨披建设结束使用后,发现西侧房间外墙(因该外墙原没有设置窗户,所以早期处理时没有做雨披)渗水情况没有改变,导致整个壁橱发霉,严重影响生活卫生安全(该房间是小孩房)。西侧房间外墙是墙面渗漏,经询问装修师傅,在当时基本没有其他方法能做到彻底处理的状态下,只能破墙改成阳台,即沿外墙向外搭建出去80cm,改成玻璃墙解决漏水问题。

  二、进行修缮。1.2023年上半年春季,本人接到XXX邻居电话,说申请人楼上彩钢板损坏掉落,我马上去查看,发现确实因年限久,导致彩钢板多处出现腐烂,存在安全隐患。在本着安全第一的思想下,我决定立即全面的处理安全隐患。楼顶彩钢板全部拆除,防盗网彩钢板全部拆除更换。2023年5月开始联系装修人员,提出要求,修缮于8、9月份开始进行。

  2.在同设计人员沟通过程中,发现西侧房间(小孩房)原样处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情况,即一个小三角形实在不便于修缮,便考虑将一个小三角形整理成两个长方形,目的是尽量减少对外影响(向外扩展约1.9平方米,也就是被申请人认定的违建第二项)。

  三、检查情况。1.因有人举报,在房屋修缮开始,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即有社区、街道及城管人员多次到房屋现场检查,本人配合检查10余次,第一次对本人临时存放物品的铁皮房提出意见(开具拆除通知),本人积极配合检测,及时向相关人员解释说明情况,并承诺会及时拆除(该临时铁皮房于2023年12月已拆除)。

  2.关于该房屋历史情况及本次修缮新增部分(自测约1.9平方米)本人多次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在修缮至结束一年多的时间内,不管是约到街道,城管办公场所,还是现场检查,本人都是积极配合,没有扯皮耍赖情况,依法依规向相关机构说明情况。但是直至2025年3月之前,申请人没有接到任何停工通知及违建拆除告知的信息。

  四、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以下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认定该事情为历史遗留问题,不应旧事新算。被申请人应再次核对本人陈述相关信息,作出正确处理意见。

  1.该处违法建筑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应明确,申请人在网络查询,三明市政府印发有《三明市城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三明市历史遗留违建分类处置方案》等。该违建约2平方米,不临街、不占地、不涉及安全,也没有实质影响规划、容积率,没有占用生态红线公共设施用地等,总之该违建没有对规划实施造成实质性破坏的情形,不应一拆了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程序法,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需遵循比例原则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处理过重情况;

  2.如果该处建筑严重违法违规,被申请人为何不及时阻止。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自2023年10月以后,开展现场检查多次(有数次还是下班后时间),与申请人面对面交流多次,为何要到修缮工程结束两年才要求本人拆除;

  3.如需执行强制拆除指令,则请求被申请人统一执法标准(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应当核查整个辖区范围违建情况,而不应只针对个别人员、项目),拆除我们辖区内,先于申请人之前(2023年10月)的违法建筑,大于申请人违建面积的违法建筑;

  4.请被申请人及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明确本人陈述与申辩的过程及结果。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 日通过陈述与申辩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在参加被申请人组织召开的陈述及申辩会议后,在没有任何回复的情况下,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朱XX);2.《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5.不动产权证;6.房屋平面图。

  被申请人称:一、已函告行业主管部门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对该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建予以确认。接投诉沙洲路X号XXX室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勘验,申请人朱XX于烟叶复烤厂小区沙洲路X号楼XXX室存在向楼顶北侧扩建卫生间(经现场初步测量外扩面积约为3平方米),及将西侧房间部分外墙拆除后扩建阳台(经初步测量外扩面积约为5平方米),现场勘验时两处搭建均已完工。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发函区自然资源局要求对该违法建设进行认定,三元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3日回函:沙洲路X号XXX室业主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且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要求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二、对申请人搭建行为依法予以立案处理。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根据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对其的认定函,2025年3月6日对其搭建行为予以立案。2025年3月7日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提出对《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陈述与申辩。2025年4月3日上午区城管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召开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予以解答。2025年4月10日,三元区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函解答,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将该书面函件告知申请人,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现场送达当事人签收。2025 年5月28日我局对其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书》。因此,我局根据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对该建(构)筑物的认定结果,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再次要求对三元区沙洲路X号XXX室阳台外扩认定的函;2.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沙洲路X号XXX室违法建设问题的回函;3.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朱XX沙洲路X号楼XXX室违法建设陈诉与申辩的回函;4.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5.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6.参与陈述申辩通知书;7.《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8.《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10.《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现场签收照片;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12.房屋平面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接投诉,沙洲路X号XXX室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于2024年2月26日发函至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要求其对该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违建情况予以认定。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2月3日,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回函,认定沙洲路X号XXX室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且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完成立案审批。2025年3月7日,被申请人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2025年3月13日,申请人提出陈述与申辩申请。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参与陈述申辩通知书。2025年4月3日,于三元区玫瑰新村48幢5楼会议室召开听取陈述申辩解答会。2025年4月10日,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就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回函。同日,被申请人完成案件调查终结处理告知审批和案件处理决定审批,并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出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再次要求对三元区沙洲路X号XXX室阳台外扩认定的函;2.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3.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4.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沙洲路X号XXX室违法建设问题的回函;5.《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6.参与陈述申辩通知书;7.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朱XX沙洲路X号楼XXX室违法建设陈诉与申辩的回函;8.《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10.《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现场签收照片;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12.房屋平面图;13.立案审批表;14.案件调查终结处理告知审批表;15.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负责城镇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负责城镇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法定权责,其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