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901-30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 元岩政〔2025〕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岩前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15
三元区岩前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岩前镇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元岩政〔2025〕3号
来源:三元区岩前镇 时间:2025-05-15 10:58

  各行政村、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镇区违法用地整改工作,现将《岩前镇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违法用地整改有关工作。

  三元区岩前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岩前镇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刚性要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党政耕地保护和依法管地用地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奖惩制度,维护全区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岩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对违法用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辖区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各责任科室及村(社区)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新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或挖塘养鱼、种果树,建设其他设施导致的破坏耕地、非法占地行为。

  第四条 村党支部及村委会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违法用地管控工作负总责,依法对所涉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处置、整改到位;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拆除到位,恢复土地原状。村党支部书记是土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土地协管员、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挂村工作队应采取“包片到人、责任到人”的措施,加强对本辖区内土地状况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各村土地协管员应合理安排动态巡查,填写土地巡查报表,并将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汇总后每月上报镇自然资源口,实行零报告制度。原则上新增违法用地必须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消除违法状态;针对整改难度较大,短期内无法拆除恢复原状的,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经挂村领导及村书记签字确认后上报镇自然资源口。

  第六条 镇各科室、各村应将依法用地作为项目建设前置条件,纳入施工合同,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一律不得动工建设。发现未批先建的,各村应及时制止并向项目负责科室报告,项目负责科室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七条 启动问责的情形。各村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对土地管理履职不到位,造成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被上级卫片、上级督察列为督办问题的,按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问责。

  乡镇、村负有巡查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履职到位,致使形成违法用地事实(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依据),并符合第七条款的,按以下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村干部包干区1个年度内发生1起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政府对其予以诫勉;发生2起(含)以上或耕地面积2亩(含)以上的,由镇政府按照程序对其予以行政处分追责。(二)驻村干部包干区1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或耕地面积2亩(含)以上的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党委、人民政府对驻村干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发生3起(含)以上或耕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予以行政处分追责。(三)村内1个年度内发生3起(含)以上或耕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违法用地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由镇政府按照程序对镇挂村领导予以诫勉。(四)若村内出现违法占用耕地建坟墓殡葬设施的情况,而村两委干部未履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职责,不论宗数或占用耕地面积多少,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将由镇党委、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予以行政处分追责。

  第八条公建项目立项实施的科室,需在项目设计施工前,主动对接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科室套合项目施工红线,避免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和河湖蓝线,同时项目负责科室应督促施工方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如未办理相关手续先行动工,造成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将追究相关科室责任。

  非法占用并毁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设施农用地类违法图斑,按下列情况分别问责:

  (一)建设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后未批先建的设施农,按照新增违法用地认定。

  (二)建设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但符合设施农用地办理要求的,执法单位对建设单位(个人)进行处罚后,补办设施农用地手续,计0.5宗新增违法用地。无法补办的,按新增违法用地认定。

  (三)建设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前且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办理要求的,按照存量违法用地处理,不计入新增违法用地。

  (四)对已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但私自改变用途被上级部门巡查、督查发现的,根据地类按照新增违法用地认定,同时未及时整改或无法恢复原用途的撤销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新增违法用地管控不力、整改成效低的村,由挂村领导约谈所涉村的村书记及分管领导;约谈后整改效果仍不明显的,由镇效能办开展效能告诫。对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或村内年度新增耕地非农化面积1亩(含)以上的,由镇主要领导约谈村书记,约谈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移交镇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违法用地监管职责,以村(居)为单位,年度内新增违法用地宗数为零的,经镇自然资源口汇总,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上报区委组织部,给予村(居)主干年度考评个人优秀奖励;连续3年零新增的,给予村(居)主干嘉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试行期满,需按程序修订内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重新印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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