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26-3000-2025-00012
- 备注/文号: 元城管局〔2025〕52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23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部署,为切实有效解决我区物业服务领域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全力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三元区“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管理制度》,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规定执行。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23日
三元区“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内容
(一)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未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履行以及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方式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未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道(乡镇)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不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第二条 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内容
(一)公共收益来源包括。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二)分配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税费包括在物业经营管理费中)。
(三)支出审批报销流程、权限及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必要的更新及改造需用公共收益支出的,必须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收益支出经办人应向业委会批准权限人说明原因和金额,经业委会核准,根据不同金额,由业委会主任、全体业委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业主大会批准,批准人不在时,应电话/短信/微信沟通,经审核通过后,同意支出。
(四)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管理、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五)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电梯、物业服务用房等业主共有部分。
(六)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七)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
第三条 电梯更新不及时问题
住宅电梯故障频发,运行状况差,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等问题。
第四条 其他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物业服务问题,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元区关于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邮箱
地区 |
投诉电话 |
投诉邮箱 |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梅林大厦7楼707) |
0598-8092280 |
sywy0598@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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