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43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36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20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5〕36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5-05-20 10:33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进行处罚,事实和理由如下: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50403002025031231877064举报店铺违法行为,白沙市场监管所3月19日给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对于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官方网上商城“XX卖场店”发布的涉事商品广告用词涉嫌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一事,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已下架所售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我局不予立案查处。”一事处理结果不满意:1.把乳膏当成药品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且对社会及消费者也有一定影响。2.老百姓购买药膏的钱也是辛苦钱不是大风刮来的,给造成了财产损失,耽误用药治疗,对市场监管局来说都是违法行为轻微的话,那普通老板姓谈什么维权?要求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管局重新依法办理,还双方一个公道。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查询结果截图;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处置相关情况。复议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提出其在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店铺宣传售卖牛鲜茶友止痒功效,购买收到的实物是牛皮藓乳膏,并没有国药准字,店铺虚假宣传,用药品广告宣传乳膏,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进行处罚,要求本局对被销售商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宣传。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在投诉举报前的2024年12月30日对商品进行改正并已下架“皮肤病牛鲜茶京自旗店止痒喷剂功效”的产品。因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投诉举报之前已经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认为该公司把乳膏当成药品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且对社会及消费者也有一定影响,其购买药膏的钱是其财产损失以证明有产生危害后果,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有一张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牛鲜茶的备案信息,无证据证明该产品与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皮肤病牛鲜茶京自旗店止痒喷剂功效”产品存在关联性。我局对于是否行为轻微、是否构成及时改正以及是否产生危害后果的判定,严格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当事人在举报前已经将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即对其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因不当宣传产品的时间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其属于首次违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涉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调查。

  三、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关职能。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进行核查,并将相应处置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行政复议人,已履行相关职能。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官方网上商城“XX卖场店”发布的涉事商品广告用词涉嫌虚假广告不予立案查处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恰当,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责令改正通知书;2.全国12315平台工单详情截图;3.商品下架截图;4.商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材料;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京东平台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XX办卖场店”购买了“牛鲜茶”止痒喷剂,认为商家虚假宣传,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于2024年12月30日已自行下架案涉产品。针对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因被举报人已自行下架案涉产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违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查询结果截图;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责令改正通知书;4.全国12315平台工单详情截图;5.商品下架截图;6.商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材料;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本案中,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已自行下架案涉产品。针对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系首次违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举报处理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核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等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前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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