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33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35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21
申请人:敖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邱智强,职务:教导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赣0323诉前调确3号文书,依法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之女林X自愿将其名下所有车牌为赣CXSXXX奥迪牌小汽车交至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代偿,经二次拍卖无人竞买,本申请执行人自愿以二拍流拍价格接受以物抵债后,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注销林X所有车牌号为赣CXSXXX的小汽车抵押登记并将该车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敖XX名下,未裁定本申请执行人承担原车主的交通违法责任。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赣0323执恢160号之二;4.机动车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称:一、对赣CXSXXX小车违法停车查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赣CXSXXX小车的违法停车查处为非现场查处,根据现场抓拍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2023年12月26日10时58分,赣CXSXXX小车驾驶人在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306省道至三标厂实施汽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现场采集的赣CXSXXX小车违法停车图像符合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二、对申请人敖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行政处罚适当。被申请人是对2023年12月26日10时58分,赣CXSXXX小车驾驶人在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306省道至三标厂实施汽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图像取证。申请人是根据2024年12月1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0323执恢1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取得的法拍车辆赣CXSXXX小车的所有权,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往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袁州大队接受赣CXSXXX小车的违法处理。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16年11月17日关于法院拍卖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如何处理的批复(闽公交警安〔2016]5号)和2017年7月28日关于对依法拍卖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如何处理的批复(闽公交警传发[2017]179号):通过法院拍卖方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持法院开具的《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车籍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该车在《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前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法院拍卖机动车的买受人(即机动车所有人)实施处罚,不予记分。故申请人虽然不是2023年12月26日10时58分在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306省道至三标厂实施汽车在道路上实施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赣CXSXXX小车驾驶人,在申请人同意接受处罚的情况,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编号为3504********147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妥。且申请人在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时,应当预见拍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可能出现的瑕疵和问题,比如赣CXSXXX小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情况,申请人自愿以二拍流拍价格接受以物抵债取得赣CXSXXX小车的所有权,即表示接受了赣CXSXXX小车瑕疵和问题。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案件照片;2.法律条款;3.《关于对依法拍卖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如何处理的批复》;4.《关于法院拍卖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如何处理的批复》(闽公交警安〔2016〕5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6日,车牌为赣CXSXXX的小汽车在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306省道至三标厂实施了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与林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2月1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323执恢160号之二《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将该车划归申请人所有,登记至申请人名下。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为完成该车过户,缴纳了该项罚款,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完成过户登记后,申请人又认为应当由原车主承担交通违法责任,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源依据,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为完成车辆过户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了该项违章,缴纳罚款。被申请人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对依法拍卖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法院拍卖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如何处理的批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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