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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