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28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21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15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5〕21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5-04-15 15:16

  申请人:余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乾龙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傅永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行政拘留15日或更重的处罚。

  申请人称:当事人余XX与前妻肖XX诸多矛盾未能解决,于2025年1月24日凌晨00∶10左右在三明市第一医院内碰到肖XX,本着解决矛盾为目的,然而双方积怨颇深,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到发生肢体冲突,余XX抓了肖XX头发推了他一把,导致肖XX摔倒在地,因水泥地粗糙导致肖XX手指擦伤,后经肖XX同事劝阻没再发生冲突,两人也相隔4-5米远,然而肖XX另一同事游XX(三明市第一医院医生)在现场侧边摩托车停车场内冲出(离现场大概有10米左右距离)一脚踢在余XX心脏处,然后用手臂死死扣住余XX脖子处按到在地长达10多分钟之久,余XX曾因呼吸困难,让游XX手松些,让呼吸顺畅些,但被游拒绝,后因医院保安到来游XX才收手,期间导致余XX双膝严重受伤,心脏位置疼痛,脖子疼痛。几分钟后三明市公安局列东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余XX明确表示被别人殴打,民警也没将游XX一起带到派出所调查,后因余XX在派出所多次强调,办案民警才打电话通知让游XX到派出所。然而出乎意料的处理结果是余XX被拘留6日,而游XX拘留3日。民警给出的解释是游XX符合自首从轻处罚情节。为此当事人余XX提出抗议:1.双方当事人已经停止肢体冲突后,且两人相距较远,又有旁人劝阻,已无发生冲突可能,而游XX此时在别处冲出对余XX进行殴打是否应该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处理?2.在民警到来后余XX明确表明被殴打而民警没将游XX一起带走调查,是否符合出警程序?3.游XX通过派出所民警通知才到派出所,很明显不符合自首情节,而民警按自首处理。4.余XX拘留6日,而游XX拘留3日,三明市公安局明显司法不公,执法不当,明显偏袒对方,办人情案,关系案,徇私舞弊。5.游XX处罚决定书上无工作单位是否合理(三明市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医生)。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24日0时30许,我局民警接群众报警报称和前夫发生纠纷,对方不让其走。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报案人肖XX半躺在地上,膝盖、手部擦伤,其表示系被自己前夫余XX打伤,后我局民警将余XX口头传唤至列东派出所,受害人肖XX一并回所内配合调查。到达列东派出所后,违法行为人余XX向民警表示自己在现场被肖XX的一名男同事殴打受伤,需要民警处理,后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违法行为人游XX并通知其到列东派出所配合调查,违法行为人游XX于1月24日02时许到列东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游XX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列东派出所于同日对本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5年1月24日0时,申请人余XX因与前妻肖XX之前的感情纠纷到第一医院外科楼广场处找肖XX,并与肖XX发生口角,后余XX抓住肖XX头发将其摔倒在地,造成肖XX膝盖、手部等处受伤。申请人余XX在上前用脚踢肖XX时被肖XX同事陈X等人劝阻并拉开,违法行为人游XX从广场远处看到肖XX被申请人摔倒在地上,并被拉开后,仍跑上前以脚踹的方式殴打申请人,后从背后以锁喉的方式将申请人压倒在地。

  违法行为人游X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其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违法行为人游XX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壹佰元的处罚。申请人余X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违法行为人余XX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1.我局依法认定违法行为人游XX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合理合法。理由如下:2025年1月24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游XX在三明市第一医院外科楼广场因看到申请人殴打肖XX的行为后,以脚踹申请人胸口,从背后以锁喉的方式将申请人压倒在地,游XX系肖XX同事,其行为针对的是殴打肖XX的余XX,游X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不存在行为定性错误的问题。

  2.我局出警民警的行为符合出警规范和执法程序。理由如下:2025年1月24日0时许,我局民警接报警人肖XX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现场经报警人肖XX描述其系被申请人余XX抓头发摔倒在地导致膝盖等处受伤。民警现场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余XX口头传唤至列东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让报警人一同前往配合了解情况。因民警在现场出警时,现场无任何人员提到过违法行为人游XX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我局民警未掌握其存在殴打申请人的情况,故未在现场对违法行为人游XX进行口头传唤。到达派出所后申请人余XX才向民警表示自己在现场被肖XX的同事殴打,出警民警的行为符合出警规范和执法程序。

  3.违法行为人游XX的到案方式符合主动投案。理由如下:申请人到达派出所后向民警表明自己在现场被打,接到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后,经了解该人员系违法行为人游XX,民警通过电话联系违法行为人游XX,让其来派出所配合调查,违法行为人游XX于同日2时许到达列东派出所,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主动投案的情节。

  4.我局民警的处罚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徇私舞弊的问题。理由如下:(1)违法行为人游X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违法行为人游XX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又因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游XX应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第(三)项的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故我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游XX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人余XX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申请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是在现场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无其他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节,故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5.我局民警不存在执法偏袒或帮助违法行为人游XX隐瞒单位的问题。理由如下:违法行为人游XX的处罚决定书上无工作单位,并不影响行为人的处罚幅度,该人员的工作单位在询问笔录中已记录,并且在后续的处理中已将违法行为人游XX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三明市第一医院,不存在执法偏袒或帮助违法行为人游XX隐瞒单位的情况。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3.询问笔录(肖XX);4.监控截图;5.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肖XX);6.伤情鉴定通知书;7.询问笔录(游XX);8.辨认笔录(游XX);9.提取笔录(游XX);10.现场检测报告书(游XX);11.尿液提取笔录(游XX);1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游XX);13.询问笔录(余XX);14.辨认笔录(余XX);15.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余XX);16.尿液提取笔录(余XX);17.现场检测报告书(余XX);18.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余XX);19.询问笔录(陈X);20.辨认笔录(陈X);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余XX);2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游XX);2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余XX);24.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游XX);25.行政处罚决定书;26.行政处罚决定书;27.执行回执;28.送达回执;29.调取证据通知书;30.到案经过;31.案件办理情况通报表;32.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情况移交台账;32.监控视频。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4日0时30分许,申请人因与其前妻肖XX的感情纠纷在三明市第一医院外科楼处发生口角,后申请人抓住肖XX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并用脚踢了肖XX一下,后被肖XX同事劝阻拉开。游XX看到后,踹向申请人,并将申请人压倒在地。被申请人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元)(列东)行罚决字〔2025〕0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元)(列东)行罚决字〔2025〕000xx号》,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游XX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监控视频;2.询问笔录;3.到案经过。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游XX在殴打申请人后,在被申请人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派出所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被申请人据此对游XX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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