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25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2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19
申请人:汤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邱恒锦,职务:副支队长兼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在经过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客运站路口右转时,当时下着大雨,那个路口很复杂,我对路况不熟悉,误闯了右转红灯,因为那个红灯装在右上角前方,离那个路口很远,看不清,我以为是直行的红灯。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行政处罚适当。根据现场抓拍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2025年1月25日7时52分,申请人驾驶闽DXXXXX小型轿车沿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与工业南路信号灯路口右转往工业南路行驶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行政处罚适当。
二、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与工业南路信号灯路口内信号灯设置合理,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时,路口交通信号灯工作正常、通行条件良好。被申请人实地查看,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与工业南路信号灯路口内共设置有两处工业中路往工业南路的右转信号灯,分别位于信号灯路口内的东侧和西侧,驾驶人驾驶车辆沿工业中路行驶至路口的两条车行道均为右转车行道,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至此是有足够条件观察到路口信号灯指示的。同时被申请人还调取了事发监控录像,事发时路口通行车辆很少、视线良好,过往行人并未打伞出行,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下着大雨、路口复杂等情况,究其原因,系申请人未注意观察路口内交通信号灯指示而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案件照片;2.监控视频及截图;3.法律依据;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5日7时52分,申请人驾驶闽DXXXXX小型轿车沿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与工业南路信号灯路口右转往工业南路行驶时,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监控视频及截图;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权源依据,主体适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本案中,申请人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该事实有监控视频及截图作为依据,事实清楚。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人应注意观察路况通行,申请人述称因下雨、路况不熟悉,误闯了红灯,不属于免责事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