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24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10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18
申请人:罗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梅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闽,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业主反映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金澜湾二期小区规划的情况说明》,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业主反映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金澜湾二期小区规划的情况说明》,限期重新依法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证据1)。又于2025年1月11日收到履职回复(证据2)。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没有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回复。履职回复的销售及规划审批总平面图以及竣工图均没有设置该场地为篮球场。申请人从三明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关于金澜湾二期小区的地上总平面图(证据3)中可以看到,该场地标记的是水泥空地。而物业对该场地根据篮球场标准进行设施和场地的建设。但是物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来讨论该水泥空地的场地变更事宜,也没有向三明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篮球场。申请人认为自己的生命权、财产权没有得到保护,反而受到了侵犯。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业主反映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金澜湾二期小区规划的情况说明》;3.三明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份;4.金澜湾二期竣工总平图;5.身份证;6.不动产权证书。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月6日向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发函《关于协助认定金澜湾二期篮球场违建问题的函》。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月10日向我局回函,函件上已说明该篮球场属于室外活动场地,与规划设计图纸相符。我局工作人员督促了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该篮球场的篮球架进行整改,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将该篮球场的篮球架搬离。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关于协助认定金澜湾二期篮球场违建的函;2.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协助认定金澜湾二期篮球场违建问题的函》的回函;3.总规划平面图;4.关于业主反映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金澜湾二期小区场地使用规划的整改情况;5.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擅自改造小区公共设施、改变小区规划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罚,并恢复原状。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业主反映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金澜湾二期小区规划的情况说明》。2025年2月6日,被申请人向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发函请求对案涉篮球场违建问题进行认定。2025年2月10日,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回函:“篮球场属于室外活动场地,与规划设计图纸相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协助认定金澜湾二期篮球场违建的函;2.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协助认定金澜湾二期篮球场违建问题的函》的回函;3.总规划平面图;4.关于业主反映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金澜湾二期小区场地使用规划的整改情况;5.现场照片;6.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指派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经调查,案涉区域为室外活动场地,该区域经三元区自然资源局认定:“篮球场属于室外活动场地,与规划设计图纸相符。”物业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作出《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业主反映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金澜湾二期小区规划的情况说明》,告知其核实情况,并送达给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业主反映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金澜湾二期小区规划的情况说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业主反映三明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金澜湾二期小区规划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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