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14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6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13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5〕6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5-03-13 09:48

  申请人:卢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3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立案处罚(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10月15日,我在美团外卖店名:XXX购买一份进口智利西梅(订单金额20元)向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回复:我局工作人员接投诉后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被投诉商家销售的“特级智利西梅”为西梅的品种,是国产新疆的智利西梅品种,并非智利进口,商品详情页有写明产地为国产,未看到产地进口的相关信息。且投诉人并未签收该商品,商品已被商家取回。被投诉商家只同意为投诉人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第一,没有认定事实没有基于事实的调解是无效的,申请人提交的消费记录可以明显看到商品名称为特级智利西梅,产地为智利进口,被申请人既没有要求商家提供进口水果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台账,也未发函美团平台协查,怎么能说未看到产地进口信息,被申请人工作极不严谨,请求给予撤销重新处理。第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具有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核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此事件中未履行对举报信息的处理职责,导致申请人的合法举报权益未能得到保障,可能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与查处,损害了公共利益及申请人的个人利益。第三,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没有签收商品被商家取回,在此明确表示申请人是在得知商品非进口西梅故没有取货且该订单已经完成扣费消费事实已经形成财产受到损失。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3.案涉商品及具体参数截图;4.订单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对投诉举报的处置情况。2024年10月15日,我局在12315平台收到投诉举报后,于10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了受理告知,于2024年10月18日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于2022年10月31日注册登记,XXX为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网店品牌名称,网络经营水果零售,经营者吴XX。在该网店美团页面在售商品有商品名称为“特级智利西梅”的西梅,每份规格250克,单价19.9,销售数量1份。投诉人于2024年10月15日在美团平台下单一份西梅,其下单配送地址为XX宾馆。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平台接单后即配送至XX酒店前台,投诉人未签收。在投诉人于当日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于10月18日联系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经营者吴XX处理,吴XX于当日至天元国际酒店前台,获知该份西梅从10月15日送至该处后至10月18日仍无人领取,吴XX取回该份西梅。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商行经营者吴XX提交该批西梅的购进票据及海关进口手续,吴XX称该批西梅为新疆生产的智利西梅品种,非智利进口商品,未准确标注产地。对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销售商品标注虚假产地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该商行于当日对该商品下架整改,标注“产地新疆”后重新上架销售。2024年11月13日,我局将相关核查情况回复给了投诉举报人。

  二、关于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虚假标注商品产地行为的认定。举报人认为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销售的西梅为虚假标注产地的商品,经核查,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无法提交该批西梅的海关报关单等手续,为新疆生产的智利西梅品种,其商品名称“特级智利西梅”为与商品属性不符。鉴于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下架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我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标注虚假产地的商品说明行为,不予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1月13日在12315平台对当事人予以答复。

  三、调解情况。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调解,被投诉人三明市三元区XX水果商行认为投诉人未实际签收商品即提起投诉要求赔偿,无实际损害,同意退款,不同意赔偿,同意走司法途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11月13日在12315平台对当事人予以答复。

  四、我局已经履行相关职能。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进行查处,并将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告知行政复议人,已履行相关职能。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12315平台工单详情;2.《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商家情况说明及经营者身份证件;4.案涉商品及小票照片;5.整改后商品说明页面;6.商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7.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案件查询结果截图;8.案涉商品进货单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XXX”购买了“特级智利西梅”1份,感觉西梅不新鲜,怀疑不是进口的,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经核查,被投诉人提供了进货单据,案涉西梅为新疆生产的智利西梅品种,非智利进口商品,针对被投诉人虚假标注产地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被投诉人于当日对案涉西梅下架整改,标注“产地新疆”后重新上架销售。因被投诉人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2.案涉商品及具体参数截图;3.订单信息截图;4.12315平台工单详情;5.《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商家情况说明及经营者身份证件;7.案涉商品及小票照片;8.整改后商品说明页面;9.商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10.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案件查询结果截图;11.案涉商品进货单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投诉。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经核查,针对被投诉人虚假标注产地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被投诉人立即对案涉西梅下架整改,因被投诉人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情况,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3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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