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10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1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07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5〕1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5-03-07 09:17

申请人:冷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立案决定并重新受理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12315线上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通过淘宝线上平台购买了淘宝店铺名为“国际XXX”抑菌膏,到货后发现商品没有生产标准,没有执行标准,无中文使用说明,根据物流信息显示,商家的发货地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因商家未办理营业执照,所以举报的时候根据全国12315平台的指引选择的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入驻商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商家的发货地常年在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也就是商家的实际经营地址在三元区,故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管辖权,我提供了物流信息凭证,发快递都是实名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直接联系快递公司查到该商家,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的不予立案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我的举报做出不立案决定后,未依法未告知我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属于程序违法。综合上述特申请行政复议责令受理举报并立案调查。

原举报信息内容如下:到货发现商家销售的商品无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商家的发货地常年在贵局辖区,且商家无证经营,故贵局依法具有管辖权,如贵局回复查无此人或回复不具有管辖权,请给予详细的说明为什么不具有管辖权,方便我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引用,方便司法局处理。商家发货地址三明市三元区XXX,电话XXX,如电话联系不到,可联系物流单中快递员号码。被举报商家工商信息:无证,淘宝平台订单号:1350403002024110511702507。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产品照片;3.订单截图及物流信息截图;4.12315举报信息截图;5.平台产品销售界面截图。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举报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人的登记信息,被举报的发货地址——三明市三元区XXX,未发现任何从事化妆品销售的行为,该楼层目前主要开办有三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而原先在此的贸易公司已于2022年前搬离。故无法查明被举报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地为我局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人作出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

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进行了办理并将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告知行政复议人,已履行相关职能。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全国12315平台工单详情截图;3.现场核查照片;4.三明市XXX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住所变更情况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店铺“国际XXX”购买了“止痒膏”1支,认为产品无中文标签,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12315平台举报。申请人选择的被举报企业名称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XXX,举报对象为电商平台入驻商户,并提供了商家的发货地址。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前往申请人提供的商家发货地址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发现案涉商家。因无法查证被举报行为发生地为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请其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另查明,案涉网店“国际XXX”未在网店展示营业执照,店铺声明处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产品照片;2.订单截图及物流信息截图;3.12315举报信息截图;4.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5.全国12315平台工单详情截图;6.现场核查照片;7.三明市XXX贸易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住所变更情况截图;8.案涉商家店铺声明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本案中,案涉商家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被申请人无法通过营业执照确定其住所地。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商家发货地址进行核查,未发现案涉商家在此经营,无法认定商家的实际经营地在本辖区。被申请人据此认定本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12315举报后进行核查,2024年11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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