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09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2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2-26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5〕2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5-02-26 09:55

    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乾龙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傅永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份在三明市三元区南城首府购买商品房时销售员张XX告知申请人当时主卖的是98幢,申请人看中了97幢销售员跟申请人说97幢卖完了就剩303一套了,申请人感觉楼层太低前面又有一条路土层很高申请人不喜欢,销售员跟申请人说底下有架空层,架空层不算楼层,架空层上才算起,听后申请人就买了。2022年7月份申请人发现实际房子楼层跟销售说的不一致,就打电话问销售员情况,销售员就不承认了,打了多次后没结果。2022年7月16日销售员张XX让申请人前往三明市三元区月珑湾售楼中心找原楼盘项目经理罗X解决,申请人到了月珑湾后对方一直推脱不予解决,对方的销售员又言语刺激了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情绪失控推了售楼中心沙盘上的模型,销售员就报了警,报警后白沙派出所民警就到了现场;申请人跟报警人员一同到了白沙派出所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后就各自回家了。此后直到10月份国庆节后也就是事发两个多月后白沙派出所才打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协商赔偿问题,申请人由于有事去不了,就由申请人老公代替去,当时协商时开发商没有提出具体赔偿问题,申请人老公自己提出赔给对方3千元人民币,开发商不同意,第二次派出所打电话要求申请人亲自去,去了后开发商的人并未到,派出所的人又将申请人带到审讯室重新作了笔录说是之前笔录没作。后面申请人在销售员张XX的抖音视频里看到了10月1日国庆节售楼中心搞的活动中沙盘模型在正常使用,而后派出所再打电话要求申请人到派出所协商赔偿,申请人明确表明他们的模型能正常使用,所以就同意,赔偿3千元人民币给开发商。开发商对赔付的金额不满意就拿着模型去鉴定,鉴定结果是11576元人民币。2023年7月5日白沙派出所就以刑事案件立案。于2024年4月2日提交三元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9月6日在检察院协调下申请人赔给开发商14565.8元人民币,并给予了书面保证后得到了对方的谅解,申请人与开发商和解后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申请人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是初犯,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申请人不服理由:一、申请人不是有心去损害他人物品,去时的本意是解决购买房子楼层问题,是由于受到对方销售人员言语刺激情绪失控才做了过激行为,并非恶意去破坏他人物品,申请人没有做了危害社会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二、如果说损坏他人物品金额达到了一万以上,那他的物品并没有及时拿去鉴定而是放在售楼中心正常使用了两个多月,也没有及时找申请人协商赔偿问题。三、申请人在三元区人民检察院的协调下也已赔付了开发商的损失且金额也多赔给了对方,并给予了书面保证。四、在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时申请人到检察院拿不起诉书时检察院的人并没告知申请人要作行政处罚,只让申请人拿着不起诉书到派出所撤案退保证金。拿到不起诉书申请人联系了负责这个案件的民警,民警让申请人等国庆节后去派出所办理,10月10日负责民警打电话告知上面通知要对申请人作行政拘留处罚,在这期间申请人本有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机会,却因派出所的延误失去了机会,以上所说都有通话录音记录。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3.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元检刑不诉〔2024〕42号);4.和解协议书;5.谅解书;6.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被申请人称:郭XX故意毁坏财物案一案,由报案人罗X于2022年7月16日报案至我局,我局于当天受理行政案件侦查。2022年11月2日,我局经过审查,对该案立刑事案件案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诉至三元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9月24日,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4年9月30日开具检察意见书至我局,建议我局依法对郭XX进行行政处罚。经调查查明:2022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郭XX因其购买的三明市三元区南城首府小区商品房的楼层问题来到三明市三元区月珑湾售楼中心找原楼盘销售人员罗X,要求对方予以解决。见交涉无果,问题无法解决,违法行为人郭XX遂情绪失控将月珑湾售楼中心内摆放的小区沙盘上的1#、2#、3#三幢建筑楼幢模型损坏。经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被损毁的物品价值合计11576元。在三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违法行为人郭XX赔偿被害方14565.8元,并取得了谅解。认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违法行为人郭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购房合同、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材料、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等。因此我局于2023年12月31日对违法行为人郭XX故意损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郭XX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郭XX,申请人郭XX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要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一)复议申请人郭XX申请复议理由:
    1.申请人认为其本意是前往月珑湾售楼中心解决其所购房子的楼层问题,但因销售人员罗X的言语刺激导致情绪失控进而将物品损坏。
    2.申请人认为被损毁物品未及时鉴定,期间也未找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
    3.申请人已在检察院协调下赔偿了被害方超出损失金额的赔偿款并作出了书面保证。
    4.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并未告知其要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二)复议答复人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销行政处罚于法无据的理由:
    1.认定申请人的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事实确实、程序合法:(1)一是申请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主体要件。二是申请人明知自身行为会对销售中心财物造成损坏后果,仍选择实施打砸行为,这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主观要件。三是申请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并造成了价值合计 11576元的财物毁坏,侵犯了被害方的财产所有权,这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客观要件及客体要件。
    (2)三元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已经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决定对其不予起诉,但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开具检察意见书并送达我局,建议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对申请人郭XX的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申请人郭XX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郭XX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立案决定书;4.立案告知书;5.破案告知书;6.传唤证;7.鉴定聘请书;8.鉴定意见通知书;9.准予补充鉴定决定书;10.鉴定意见通知书;11.取保候审决定书;1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3.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4.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5.传讯通知书;16.起诉意见书;17.不起诉决定书;18.不起诉理由说明书;19.检查意见书;2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1.行政处罚决定书;2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3.询问笔录(郭XX);2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5.讯问笔录(郭XX);26.辨认笔录;27.询问笔录(罗X);28.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9.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30.询问笔录(吴XX);31.询问笔录(何XX);32.询问笔录(高XX);33.询问笔录(郭XX);34.辨认笔录;35.现场照片;36.现场勘验笔录;37.关于电话座机等财物的损失认定结论书;38.关于沙盘建筑楼幢模型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39.到案经过;40.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6日15时许,申请人因购房纠纷,将三元区月珑湾售楼部内沙盘、电话、摆件等物品损坏。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9月24日,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24年9月30日,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检查意见书。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经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案涉被损坏的物品合计损失价值为115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起诉意见书;2.不起诉决定书;3.不起诉理由说明书;4.检查意见书;5.询问笔录;6.辨认笔录;7.现场照片;8.现场勘验笔录;9.关于电话座机等财物的损失认定结论书;10关于沙盘建筑楼幢模型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六点第(六)项:“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第二部分第四十九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本案中,申请人因购房纠纷与月珑湾售楼部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情绪失控后将沙盘建筑模型、电话、摆件等物品损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申请人有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减轻处罚,作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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