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4-00072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75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19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4〕75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4-12-19 09:5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160幢

法定代表人:蔡家波,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要求当日执法交警黄曦以当事人的身份到场;

3.申请人前往高速公司补缴10月21日高速通行费。

申请人称:1.摩托车上高速是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67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可见《道交法》中没有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且本人当日驾驶摩托车车型为赛科龙RX600,设计时速可达最高165KM/h,高于法律要求。

2.福建省内无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之法律文件。依据2024年8月22日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答复,“我厅无权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且未制定禁止摩托车驶入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的文件”。可见福建省不存在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的地方法律文件。

3.福建高速经营者设置禁摩标志无法可依。第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属于“条例”,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第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可见设置标志也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本人所行驶G25长深高速由长春至深圳,但辽、吉二省均允许摩托车驶入高速。可见福建高速经营者依据“条例”在国家法定公路上设置禁摩标志不符合党和国家法律精神。福建省公安厅一方面法理上认可《道交法》67条规定,也承认省内没有具体文件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但另一方面执法上却以下位法的《条例》为由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对待摩托车驶入高速态度自相矛盾。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45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可见符合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在我国属于鼓励使用的交通工具。本人驾驶摩托车排放标准为GB14622一2016符合最新要求。且本人驾驶证、行驶证皆属行政许可,本人在国家法定公路上行驶是法律赋予之权力。

5.福建交警对本人在浙江驶入高速行为无管辖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因此,本人经由浙江查田收费站驶入G25长深高速,即使本人行为涉嫌“违反禁行标志”,也属于浙江省丽水市高速交警大队的管辖范围。福建省三明市高速交警无权对本人在浙江查田收费站驶入高速的行为进行处罚。

6.即使福建高速公司有设置“禁摩”标志权力,高速交警也应劝返而非处罚。执法当日朱曦警察称本人“高速限速标志也是高速标志,那我交警能不能对超速车辆进行处罚?超速和禁摩都是禁止标志,有什么区别?”依据《道交法》67条“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可见高速限速标志为《道交法》赋予之权力,高速超速罚款法律依据是《道交法》,而《道交法》未禁止摩托驶入高速。执法当日朱曦警察可以将本人劝返其他公路,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本人当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是第一次由于骑摩托车上高速被处罚,符合首违不罚情况,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8.最后,本人以情感角度陈述如下:从浙江查田至三明北,高速通行费为151元(见附件),罚款为150元。罚款比通行费更便宜。本人大可将此当成通行费一笑而过,而不必申请行政复议。事发至今,多人建议说我国“民告官”成功率低,还容易惹麻烦让我自认倒霉。但我个人相信习近平主席要求的全面依法治国,相信我国是个法治化的国家。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机动车行驶证;3.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闽司信息〔2024〕8号);6.《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10月21日,申请人郭XX驾驶闽G09D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入设置有“禁止摩托车驶入”交通标志的高速公路,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于当日14时53分许行驶至长深高速(闽)A道2982公里900米处时被我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其引导至三明北收费站出口执法站进一步查处,经现场调查确认其违法行为后,于15时13分许当场开具35370110020297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处以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驾驶证记1分。以上事实有民警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长深高速闽浙交界路段“禁止摩托车驶入”交通标志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主体适格。申请人驾驶闽G09D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违反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自申请人驶入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起持续实施至我队管辖路段,并在我队管辖的长深高速(闽)A道2982公里900米处被我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朱曦、张长海两位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队管辖及实施处罚的主体均适格。(二)程序合法。通过核查民警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和现场开具的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朱曦、张长海两位民警实施,民警现场调查时听取了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以及对福建省摩托车不能上高速的质疑,耐心对其释法说理,并告知了不予采纳其申辩理由的原因。作出处罚前,民警口头告知了申请人此次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5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大队公章并由两位执法民警签字,后交由申请人签字并当场送达。以上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三)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1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一)驾驶摩托车上高速在我省构成“违反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标志,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福建省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及省际交界处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上均设有“禁止摩托车驶入”的交通标志,违反该交通信号,驾驶摩托车驶入我省高速公路,构成“违反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二)申请人提出福建高速经营者设置禁摩标志无法可依的理由不成立一是高速公路经营者在高速公路上设置交通标志的法律依据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根据该条例第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高速公路属于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设置。我省地形地貌特殊,高速公路通车以来,已发生多起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因此,为确保摩托车驾驶人人身安全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效预防交通事故,我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即高速公路公司),结合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综合考虑我省高速公路特殊地形条件及交通安全等情况,设置了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的交通标志。二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申请人对其条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也不属于提起附带性审查的范围。(三)申请人提出我队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驾驶闽G09D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浙江省查田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持续行驶进入我省境内高速公路。省际交界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上均设有“禁止摩托车驶入”的交通标志,申请人持续实施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直至行驶至我队管辖路段即长深高速(闽)A道2982公里900米处被我队民警现场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我队既是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实施地、途径地,也是发现地,依法具有管辖权。(四)申请人提出应对其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申请人的现场陈述及其提供的高德地图行驶路线截图,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从浙江查田收费站驶入高速行驶至我队辖区长深高速(闽)A道2982公里900米处被查获,全程共计约260公里,其长时间、长距离地在高速公路上违反禁令标志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虽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后果,但严重威胁到其自身及其他车辆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且申请人也并未及时、主动改正其违法状态。我队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不予行政处罚之情形。(五)申请人提供的部分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存疑我队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同时,申请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反映的内容与我队依法对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关联。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人民警察证(朱曦、张长海);4.驾驶证信息查询(郭XX);5.车辆信息查询;6.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驶入”交通标志照片;7.现场执法录音录像;8.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10.相关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1日,申请人驾驶闽G09D2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深高速(闽)A道2982公里900米处,被民警现场查处,被申请人将其引导至三明北收费站出口执法站后,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2.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驶入”交通标志照片;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管理职权,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本案中,我区高速公路各入口处及多处路段均设置了禁止摩托车驶入的禁令标志,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入明示标注禁止摩托车驶入的高速公路,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罚款一百五十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结合公路交通状况,设置交通标志。我省地形地貌特殊,高速公路通车以来,已发生多起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为确保摩托车驾驶人人身安全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我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我省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入口处及显眼路段,多处设置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的交通标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合乎法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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