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4-00069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71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26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荆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荆西新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将,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陈XX因2016年1月20日与荆东村村民邓XX结为夫妻,后于2016年1月21日将户口迁入至丈夫邓XX户籍处(荆东村),并在荆东村定居生活。且在2016年10月16日和2020年6月24日分别在村里孕育一女(邓XX)和一子(邓XX),两子女也均在出生后落户在荆东村,并在荆东村生活、成长、学习。2016年至2024年期间,荆东村先后因三明学院、205国道、534国道扩建、莆炎高速等部分土地,因政策所需被征用后获得相应土地补偿。荆东村委会在收到补偿款后,于2016年11月30日发放7509元,2017年1月11日发放2229元,2018年4月24日发放22912元,2018年9月26日发放2800元,2020年9月11日发放2800元、2020年11月13日发放30000元、2021年1月27日发放5000元、2021年2月7日发放15000元、2021年6月4日发放6000元、2021年9月17日发放5300元,分别发放至每位村民的账户上。但却以申请人陈XX为婚嫁女以及申请人的孩子邓XX为村合作社设立后才出生为由拒绝支付。申请人认为,根据《200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意见第11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7条规定》、《三元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城东乡政府印发关于城东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以及现行新出台的上位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规定及立法理念》可看出,不管是婚嫁女还是生育后增加的成员均应当认定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而申请人至嫁入荆东村后,便落户至荆东村,且安居乐业生活数十余年,并在荆东村内孕育两子女,也为荆东村的生产发展提供了付出,也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处取得身份和获得保障,应当认定其具有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而申请人的孩子邓XX本身就是由拥有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父母孕育,且在出生后就落户在荆东村,也在荆东村稳定的生活学习成长,也应当认定其具有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但荆东村委会还是多次以所谓的村约村规为由,拒绝承认申请人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属于违法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申请人在与荆东村委会多次交涉无果后,便向管辖地荆西街道办也就是被申请人处进行投诉,要求被申请人对荆东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整改,但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未能依法介入查处和责令整改,反而敷衍了事,未能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及国家党委的政策,反而以村委会拥有村民自治法他们也无可奈何他们没有行政执法权为由,一句话就将申请人推向耗时耗力的司法途径,既免责了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的义务也增加了申请人维权的成本。
申请人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该规定可看出村委会制定的村约村规,在实体上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也不得侵犯村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在程序上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后报政府备案才可实施,村委会不能随意乱改。而申请人至今为止未亲眼看到村约村规,只是听村委会说根据村约村规规定所以不认可申请人集体组织的身份,申请人认为如果村约村规上真有写,如:外嫁女、婚嫁女或者从哪里嫁到村里的这些情形不认可集体组织的身份,这种情况属于实体上违法。而如果是村约村规未写明哪些情形不认可集体组织的身份,只是村委会随意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程序和实体都违法。但不管属于哪种违法行为,街道办都应当依法查处责令其整改。其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I)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福建省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群众,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具有本村最高决策的权力,其主要职权:…、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三、审议决定村规民约,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四、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五、审议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以及根据上述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和政府的相关认定办法的政策,都能看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时,目的是为了给予村委会相应的权利,为了更好引领村集体,但并未赋予村委会可以通过会议表决来确认个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权利。最多只有在不侵犯他人权益和不违法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对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表决确认,并记入村约村规。而如果村委会具有对个人集体身份确认的权利,那村委会可以只认定代表成员具有身份,其他人都不具有身份,反正不具有身份的人也不具有罢免村委会和代表成员的权利,这样子反而分的钱还多,而且如果对个人的身份确认应当由代表大会来决定,那各法院和各政府为何还绞尽脑汁出台相关意见和政策,以及国家为何还特意出台新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范围和条件。所以根据上述逻辑回归本案,村委会和村会议并没有对个人是否具有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权利,只能根据相关的合法标准、范围、条件来确认,且村会议和村委会只能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或分配的方案进行表决确认,并不是会议表决想给谁就给谁,不想给谁就不给谁,只是对如何统一使用或统一分配的方案进行表决,比如这笔钱是用于买新地或者投资还是大家共同分配掉的方案做表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规定和第36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1条第3项的规定》镇人民政府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权,被申请人具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职权,对于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有权责令整改。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村委会作出行政整改通知书,反而让申请人自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做法,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后重点说一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组织并非行政部门,与街道办或政府行政机关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或隶属关系,街道办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管属于行政监管而非内部上下层级监督,街道办对村委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依据的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行政职责和义务的规定。性质与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监管,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的用人单位下发责令行政整改通知书、商贩接受市监部门监管,市监部门对违法的商贩下发责令行政整改通知书,以及各行政机关对各职权范围内的监管相等同。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授权委托书;3.结婚证;4.户口本;5.出生医学证明;6.生育服务登记表;7.12345平台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陈XX的投诉行为属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没有对陈XX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陈XX于2024年10月2日在12345平台提交诉求,答复人已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过答复。陈XX于2024年10月25日到荆西街道办事处信访评理室提出投诉,工作人员现场再次告知,并于2024年10月28日向陈XX出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以上通过12345平台和走访提出投诉行为属于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九项之规定,答复人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该答复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没有对陈XX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二、答复人无权确认陈XX是否具有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利益分配问题,答复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1.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陈XX是否具有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因此,答复人无权确认陈XX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关于村民利益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村民利益分配问题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且村民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因此答复人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只能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无权干预。
综上,答复人针对陈XX的信访事项均已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同时,答复人亦不具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法定职责。陈XX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陈XX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12345平台截图;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自身及其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事宜,多次与村委会相关人员沟通无果,申请人认为荆东村委会的有关决定侵害了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村委会的行为违法,遂以信访平台投诉、登门反映等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自身情况及诉求,要求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履行职责,责令荆东村委会改正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多次以口头答复的形式向申请人宣讲政策、法规及被申请人与荆东村委会就申请人的诉求沟通反馈的情况及结果,并就申请人在“12345”平台的投诉于2024年10月18日于平台作出回复,就申请人的信访分别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关于陈XX信访事项处置意见答复书)》文件于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25日予以明确答复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各类答复不服,遂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2345平台截图;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3.《关于陈XX信访事项处置意见答复书》。
本案焦点在于:1.申请人及其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及基于成员身份所带来的包括但不限于村集体收益的分配、宅基地的安排、村各项福利待遇等权益,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荆东村委会不赋予申请人及其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不享有成员身份相关待遇的决定或行为是否违法;
3.申请人的诉求是否有证据证明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
4.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的诉求是否有责令荆东村委会改正涉及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待遇的行为或决定的权力及职责和义务。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第九条规定及《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8〕3号)第二大点第一小点以及《中共三元区委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元委发〔2018〕19号)第三大点第九小点第二条的规定及政策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及涉及全村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均需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可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及村各项利益的分配均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二、荆东村已于2020年3月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化并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固化管理原则。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经过三榜公示后予以最终确认,登记造册后上报原城东乡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第十条、《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第九条、《中共三元区委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元委发〔2018〕19号)等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荆东村委会2020年3月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行为、决定违反上述法律、政策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证据、证明。
三、申请人仅凭荆东村委会未确认其本人及其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及基于成员身份方可享有的征地款分配资格,就认定村委会的决定及其相关行为违法,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及证据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虽然规定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求的行为、决定负有“责令改正”的职责,同时也规定了乡镇(街道)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要求。
荆东村委会未确认申请人及其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否在内容上和程序上违法,不能仅凭申请人的个人主观认定。荆东村关于申请人成员身份认定及其待遇的决定,在未被司法审判或国家权力机关确认为违法之前,该决定、行为仍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赋予其“责令改正”权力的前提是被要求“责令改正”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在没有国家权力机关确认荆东村有关申请人成员身份及成员待遇的行为、决定违法前,被申请人无权责令荆东村改变有关决定、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要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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