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4-00057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58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12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4〕58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4-11-12 11:13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乾龙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傅永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9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7月20日10时1分,本人驾驶闽G9K816号轿车行驶至三元区河西路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2500元。然而,事实上,在事发当天本人并未饮酒,酒精测试棒显示为16。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晚上7时跟朋友在三元区徐碧客家饭店聚餐,在此喝了3小杯白酒,约8时左右结束聚餐之后坐出租车回家睡觉,2024年7月20日早晨5时多起床出门坐出租车前往工地干活,约9点左右接到我叔叔打来电话说在河里抓到一条鱼,叫我到三元区城关中西医结合医院后门那去拿鱼,于是我便前往城关拿鱼,之后便前往三元区城关金三元大酒店将我朋友停放在该处地段的闽G9K816号轿车开回山庄,至三元区河西路路段遇到交通警察在查车,其中一协警拿着酒精测试棒叫我吹气,该测试棒显示17再吹气显示16,于是该协警叫我去另外一个警察那里再用另一个酒精测试棒吹气,显示44,于是我对此不服,但是该警察不容我辨解,强行叫我签字,由于我担心我手上这条活鱼缺乏水和氧气,无奈我签完字后想回山庄,之后该警察将我车子暂扣,2024年7月24日下午一警察叫我到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一大队做笔录,之后于2024年9月13日叫我去拿该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九日。事发的2024年7月20日上午在该路段查车的另一名警察,他在此间也看到我第一趟吹气显示为17再吹气显示16的整个过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8月5日向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缴纳罚款25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事不得重复处罚原则恳请贵政府对本次交通违法处罚决定进行复议,撤销对本人的拘留处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江XX无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7月20日10时许,申请人江XX饮酒后驾驶闽G9K81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龙新二路路口时被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其数值为44mg/100mL。另查明:申请人江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梅列大队处罚;曾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3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其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23年3月1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申请人江XX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对申请人江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重复处罚。申请人江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依照《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以七日为基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以十二日为基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于2024年7月25日对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于 2024年9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并处行政拘留十九日的处罚。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三元分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行政处罚适当,不存在重复处罚。

三、现场对申请人江XX不存在重复呼气测试酒精含量和强行要求签字的执法行为。现场执勤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江XX在现场被警务人员拦下时,警务人员使用呼气酒精排查棒对其进行排查如果当事人存在饮酒情况,呼气酒精排查棒发红光的同时发出提示音“对不起,您已饮酒了”,同时显示数值。呼气酒精排查棒只是用于快速排查过往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饮酒,避免长时间测试造成交通拥堵,其显示的数值不作为证据使用。现场警务人员用呼气酒精排查棒对申请人江XX进行了两次排查,排查棒均发红光提示申请人有酒驾嫌疑,一次显示酒精含量数值为17mg/100m1,一次显示酒精含量数值为16mg/100m1。随后,申请人被警务人员带至卡点警车边上,使用经过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合格的呼气检测仪进行定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申请人江XX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100m1。执勤民警当场询问申请人江XX对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申请人江XX表示有异议。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因其对呼气酒精含量数值存在异议,将带申请人至医院提取血样,申请人江XX遂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44mg/100m1无异议,后执勤民警现场让申请人江XX在现场调查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申请人江XX均签字确认了对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无异议。因此,不存在现场执勤警务人员强行要求其签字和对其进行重复呼气测试酒精含量的执法行为。另外,在执勤民警将申请人江XX带回至中队进行毒品尿检检测时,其也承认了事发前一天晚上与两位朋友共同饮用了两瓶白酒。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4.暂缓行政拘留申请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7.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8.收取保证金回执;9.传唤证;10.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公安机关“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告知书;13.询问笔录;1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5.返还物品凭证;1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7.现场调查记录;18.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19.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20.检定证书;21.案件照片;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3.机动车行驶证;24.驾驶人基本信息;25.到案经过;26.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2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9.《行政处罚决定书》;30.交通违法综合查询;31.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0日10时许,申请人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龙新二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申请人呼气酒精含量为44mg/100ml。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3年2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分别处以罚款二千五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调查记录;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6.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7.检定证书;8.案件照片;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交通违法综合查询;12.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权源依据,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一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以七日为基准。本案中,申请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一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以十二日为基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仍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合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九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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