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86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26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4〕86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5-01-26 13:03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申请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2315举报结案反馈(1350403002024011634945464)。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3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三人三明市XX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注册地址福建省三明市XXX。申请人2024年1月16日在三元区XXX超市花费6元购买香辣小银鱼,食用后发现该食品已过期,随后进行举报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该案件已进行处罚告知阶段。申请人不服该举报答复,逐复议。

  申请人的意见:一、被申请人答复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被申请人有告知救济途径的义务,被申请人在进行履职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方式进行履行职责,应当依法予以指出纠正。

  二、被申请人在结案内容回复“该案件已进行处罚告知阶段”,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于“是否延期、是否计案件办理期限”的结论,不属于“答复“,因此该回复在行政程序上存在违法,应重新答复申请人。

  三、案涉产品能不能吃,是不是合格食品直接关系申请人个人利益,申请人花费6元购买到违法食品,必然会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并且也危害申请人身体健康,这是经营企业对申请人的“侵害”。正因有“侵害”产生申请人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才发起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系请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销售的产品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提出举报投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举报”行为,该投诉的处理结果影响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相应奖励。因此申请人与案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具有提起行政复议主体的资格。

  四、行政复议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应当切实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身为消费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遭遇违法行为的侵害时选择法律的武器,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全面依法进行处理,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投诉请求权,对投诉依法受理,组织处理。被申请人未切实履行上述职责,辜负了申请人作为人民群众的信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申请人坚信的组织和信仰,对于被申请人错误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相信其在党的领导下终究会被纠正,其对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终究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其最终光荣的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终将取得胜利。被申请人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同志的“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必须一体践行“十一个坚持”,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今后行政中被申请人应当避免出现本案的违法行政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结案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在此情况下,原告于2024年12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一年的期限,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六、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未能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全面、公正的调查,未依法依规办结该案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原决定,并指令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彻底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处理,依法依规答复,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案涉商品照片及付款详情截图;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投诉单编号1350403002024011675124393、举报单编号1350403002024011634945464)三明市XXX商行涉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香辣小银鱼)行为,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在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反馈内容”栏目填报“该案件已进行处罚告知阶段”,申请人认为上述“反馈内容”不属于答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现答复如下:

  一、对投诉的处置情况。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发现货架有2袋待售香辣小银鱼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属超过保质期食品。同时核实,2024年1月16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到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的超过保质期香辣小银鱼预包装食品,价格6元/袋。对于申请人投诉,辖区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协商成功,被投诉人补偿200元给投诉人。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在该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反馈内容’是“您好!您的诉求收悉,现将情况反馈如下:经工作人员组织协商,商家愿意补偿消费者200元,投诉人表示同意。商家与消费者双方达成一致。”

  二、对举报的处置情况。(一)案件调查情况:对被举报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2024年1月17日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5日调查终结。经查,2024年1月16日,举报人在当事人(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购买到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的超过保质期香辣小银鱼预包装食品,价格6元/袋,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还有2袋待售同批次超过保质期香辣小银鱼预包装食品,当事人(被举报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6元。对于当事人(被举报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4年4月22日送达当事人(被举报人)。当事人(被举报人)当日提交了1份《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因该案情节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中的《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5的规定,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属于集体讨论的情形,需提交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2024年7月8日,经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被举报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依法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2袋超过保质期香辣小银鱼;4.罚款10000元。该案件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

  (二)对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反馈情况。因全国12315平台1350403002024011634945464举报单“核查反馈”的办结期限是2024年5月1日,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反馈“该案件已进行处罚告知阶段”是案件实际进展情况,符合实事求是原则。被申请人认为,这其实是根据全国12315平台的时限要求作出的核查反馈,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告知或答复,并不是被申请人所称《12315举报结案反馈》。

  三、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才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属于不需要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总局第20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则无需也无权对处理结果进行告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告知义务,作为执法部门不能滥用职权,尤其是所谓相对人提出的书面回复要求。打印机、纸张、油墨、用电、人工都是公共资源,执法部门没有权力私下放行公共资源。正因为如此,2024年7月8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被申请人未单独另行告知举报人。

  四、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关职能。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香辣小银鱼预包装食品投诉调解成功,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了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法未将处理结果告知人举报人,但举报人(申请人)电话咨询时,经口头核实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有告知处理结果。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关于该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核查反馈”行为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全国12315平台1350403002024011634945464举报单详情截图;3.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4.全国12315平台1350403002024011675124393投诉单详情截图;5.《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6.《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在三元区XXX商行购买了“香辣小银鱼”1袋,发现该商品过期,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月17日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认定案涉商家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无法提供案涉食品的进货凭证以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8日,经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与案涉商家就投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补偿申请人200元。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2024年4月16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4月22日送达案涉商家。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案件已进入处罚告知阶段。2024年7月8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涉商家作出处罚。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答复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调查,系表述不清,引起申请人误解。本机关根据12315平台举报单详情查实,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业务部门接收案件,1月17日向下分流并开始办理,2月1日经审批同意立案,设置办结期限为5月1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2.案涉商品照片及付款详情截图;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4.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5.全国12315平台1350403002024011634945464举报单详情截图;6.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7.全国12315平台1350403002024011675124393投诉单详情截图;8.《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9.《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4年1月17日进行核查。2024年1月18日,经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与案涉商家就投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2024年4月16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4月22日送达案涉商家。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案件已进入处罚告知阶段。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核查,对投诉事项组织双方调解,对举报事项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并在结案反馈中如实告知申请人目前案件处于处罚告知阶段,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于2024年12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未剥夺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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