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30-30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 陈政〔2025〕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陈大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27
2006年6月13日,你司与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人民政府签订《陈大镇碧玉小区经济适用房委托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根据明建房字〔2006〕10号《关于梅列区政府陈大镇碧玉小区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的意见》、中共三明市梅列区委专题会议纪要〔2005〕14号和梅列区人民政府2006年4月13日第三次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乙方在2005年12月25日与陈墩村委会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的有关补偿办法,由三明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开发碧玉小区经济适用房”。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项目建设及销售“要严格按照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并严格按规定出售”。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第九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6〕19号)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取2%管理费和不高于3%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必须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由各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三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房字〔2008〕28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的结算原则(1)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部分的销售收入归项目法人;其中涉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的土地成本,由项目法人支付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配套商业性用房基准价格部分的销售收入以及商业性用房正常开发利润归项目法人。商业性用房正常开发利润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的利润计提基数的5%计提,但总额不得超过配套商业性用房溢价部分的50%。商业性用房溢价是指销售价格超出基准价格部分扣除该部分按规定缴交有关税费后的结余。(3)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套商业性用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法人应得的基准价格、正常开发利润及应缴税费后的节余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作为市区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销售管理等费用支出。”
根据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及配建的商业性用房应按市场价格销售,其销售收入中超出经济适用住房核定价格的溢价收入收归政府,作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资金。你司开发建设的“陈大碧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已销售完毕。现该项目中的255套经济适用住房、16间店面、31套拍卖复式商品住宅已经委托第三方完成应缴纳财政金额的结算,具体详见附件1《专项审计报告》(闽武夷明所(2020)专审字第1149号)。经审核,“陈大碧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涉及上述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店面拍卖、复式商品住宅拍卖共取得销售收入74,157,505.00元,应缴纳财政超面积差价款(含店面及复式商品住宅拍卖)为8,681,617.55元,已上缴财政金额800,000.00元,你司应上缴财政超面积差价款(含店面及复式商品住宅拍卖)为7,881,617.55元。
另该项目存在溢价的23套经济适用住房、129套经济适用住房转安置房、21间转安置店面、1间拍卖店面由于缺少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尚未溢价结算,未结算房源列表详见附件2。
我镇已多次通知你司上述事项,你司仍未按期、按规定上缴以上财政超面积差价款,及配合做好该项目未结算部分的超面积差价款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我镇研究,作出以下决定:
一、请你司务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上缴财政超面积差价款(含店面及复式商品住宅拍卖)为7,881,617.55元。
二、请你司务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附件2所涉及房源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按规定配合做好该项目未结算部分的超面积差价款结算。
若你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镇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