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4-00033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3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18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4〕33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4-07-18 15:47

申请人:X江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5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举报“福建省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方)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限期答复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24年5月27日前往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如下:1.被举报人福建省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为广州XX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在福建省三明地区的特约经销商,公司所售“牙医生”牙膏均为厂家直接发货购进,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被举报人2023年以来从广州XX口腔用品有限公司进货记录及销售台账,未发现该公司经营存在异常,未发现从其他渠道购进假冒商品的线索。2.相关商品牙医生焕白双薄荷牙膏(宫禧系列)自国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之后,该产品已更名为牙益生焕白双薄荷牙膏(清爽薄荷香型),该公司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变更信息,同时提交了备案资料,并于2024年1月4日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3.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供货商广州XX口腔用品有限公司资质证明、被举报人地区特约经销商授权证明、被举报牙膏商标证明、更名前后两次产品检测报告、备案信息、进货凭证及销售台账等,被举报人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综上所述:根据执法人员核查结果,未发现福建省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你提供的举报线索,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同时,我局将该处理结果于2024年6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于你。”申请人不服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本案中,申请人在举报的同时提供了购物凭证以及涉案实物图片供被申请人核实,该涉案产品在相关网站查询得知无备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牙医生焕白双薄荷牙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事实,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的前提下,草率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重作,该产品本人于2024年5月17日进行购买,使用造成困扰进行投诉举报,然后该产品至今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无备案,可以认定为本人购买,对其进行销售的时候是无备案状态。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备案查询截图;4.商品照片及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福建省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来源合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24年5月27日前往现场核查,经查明:被举报人福建省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为广州XX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在福建省三明地区的特约经销商,公司所售“牙医生”牙膏均为厂家直接发货购进,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被举报人2023年以来从广州XX口腔用品有限公司进货记录及销售台账,未发现该公司经营存在异常,未发现从其他渠道购进假冒商品的线索。相关商品牙医生焕白双薄荷牙膏(宫禧系列)自国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之后,该产品已更名为牙益生焕白双薄荷牙膏(清爽薄荷香型),该公司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变更信息,同时提交了备案资料,并于2024年1月4日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供货商广州XX口腔用品有限公司资质证明、被举报人地区特约经销商授权证明、被举报牙膏商标证明、更名前后两次产品检测报告、备案信息、进货凭证及销售台账等,被举报人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无证据证明复议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福建省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消费权益纠纷,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调解。根据执法人员核查结果,未发现福建省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相关情况已经通过信件和“全国12315平台”于2024年6月7日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关职能。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进行查处,并将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告知行政复议人,已履行相关职能。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广州XX口腔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2.牙益生焕白双薄荷牙膏(清爽薄荷香型)产品备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的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牙医生焕白双薄荷牙膏,属于不合格产品,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涉案产品已更名为牙益生焕白双薄荷牙膏(清爽薄荷香型),且依法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于2024年1月4日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2024年6月7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2024年6月7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同时,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该产品已依法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于官网公示,符合《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前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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