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4-00029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29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24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4〕29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4-06-24 15:02
 申请人:X锦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6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购买产品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某商户店铺内购买了金属探测定位棒一个。收到商品后,申请人发现该产品未附有任何中文标识,产品包装上也缺乏生产厂家、地址及合格证等信息,同时产品说明书全为英文。在使用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该定位棒对任何金属均无反应,显然是质量问题导致的无法使用。

二、商家处理态度及申请人投诉情况申请人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随即主动与商家取得了联系,详细阐述了所遇到的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质疑。商家在了解到申请人的问题后,虽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仅提出退货或换货的解决方案,对产品的三无问题也是告知申请人,可以进行退换货。然而,申请人认为商家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得有中文标签、生产厂家、合格证等信息。这是国家对商品流通环节中产品质量信息透明度的基本要求,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申请人决定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被申请人答复情况及其他问题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22日的答复中称商家已联系客户,做退货或者换货处理。然而,申请人对此答复严重不服。在答复作出之前,商家并未联系申请人,也未进行退货或换货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明显错误,且对申请人反映的商家出售三无产品的问题完全未予处理。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答复之后,申请人主动致电被申请人,希望能进一步了解和处理相关情况。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电话中承认了其之前答复的错误性,并表示商家确实存在退货的义务,但竟然未能展现出应有的重视和诚恳态度,仅停留在表面问题的解决层面,没有展现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的深度反思和全面复查。更令人惊讶的是,被申请人竟然开始质疑申请人购买此物品的用途,言语间流露出一种近乎荒谬的调侃态度,似乎将申请人的消费行为视为一种不合理的存在,仿佛在暗示申请人购买和使用这个物品的行为背后隐藏着某种不寻常的目的,诸如“是不是去探宝用”这样匪夷所思的猜测。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一员,被申请人应当秉持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每一份投诉举报进行严谨细致的处理。申请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而并非受到如此无理的质疑和轻蔑。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购买和使用该物品的行为完全出于正常的消费需求和生活使用,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态度过于草率,不仅未能履行其法定的监管职责,而且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不清的问题。这种敷衍了事的态度导致商家的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使得申请人和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侵害。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12315平台截图;3.订单截图;4.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18日,复议申请人洪X锦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联系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表示诉求为退货,随后联系商家三明XX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商家也明确表示可以退货,其客服已告知复议申请人申请退款。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将此投诉办结。该投诉初查期限为2024年5月28日,办结期限为2024年7月25日,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随机抽取被投诉人待售产品,其包装盒内附有英文版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外包装上加贴中文生产商信息标签,内容含:厂名、厂址、售后电话、网址及产品信息二维码,未见标注产品名称。三明XX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陈述因该产品厂家主要是销往国外的,因此包装盒内产品说明书是英文版的,购买后客服将中文版的发给投诉人。三明XX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无产品名称及未随产品提供中文说明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我局已责令商家(三明XX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整改。对于三明XX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经改正相应产品的标签违法行为。我局认为三明XX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因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前已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好发布内容审查,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进行查处,并完成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告知行政复议人,已履行相关职能。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商品信息;2.产品说明书;3.《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拼多多平台“XX五金专营店”购买的“定位棒”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过实地调查核实,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后,及时调查核实,责令生产厂家改正,对该投诉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前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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