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4-00028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28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24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4〕28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4-06-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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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5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4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编号“1350403002024032160027736”“不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商户“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XX婴童生活旗舰店”支付14.3元购买“奶嘴”1份,商家电话:18065791371,订单编号:6926439910581474707,问题一产品实物有异臭、破口、毛刺和污物,违反GB4806.11-2016之4.2感官要求和 GB4806.2-2015之3.2感官要求;二产品没有必要的安全警示语,违反GB38995-2020之7.1.5安全警示的要求;三商家无法提供GB4806.2-2015 和 GB38995-2020之产品所有项目之型式检验报告。侵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024年3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主要内容、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4年4月10日由于“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当事人经营标识违法产品奶嘴已责令改正,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对举报人提出的诉求由商家协商解决。”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既然已认定商家经营标识违法产品奶嘴等问题,且奶嘴是直接入口的产品,是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而且商品销量巨大,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仅责令整改是法律适用错误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之必要的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其告知义务和被申请人产品知识、法律认知错误的行为应予纠正。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3.订单截图;4.产品照片;5.物流信息。

被申请人称: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和三明市格瑞贸易有限公司两家主要是以网络销售为主的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由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辉经营的,2024年来投诉举报产品“奶嘴”的有4起,2024年2月29日受理消费者周氏(举报781次,2024年2月4日购买奶嘴8.73元)投诉举报,2024年3月14日公司与消费者自行协商退赔900元。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对发现公司经营的“奶嘴”标识不完整行为下发立即责令改正。2024年3月22日收到邓X投诉举报该公司“奶嘴”问题,(2024年1月21日购买奶嘴14.3元),发现邓X已举报1701次。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已通过电话回复举报人已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与公司协商解决。经和公司了解,举报人要求退赔1200元才肯撤销行政复议。该公司表示无法接受,不同意进行调解。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对于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经改正相应产品的标签违法行为。我局认为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因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前已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好发布内容审查,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进行查处,并将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告知行政复议人,已履行相关职能。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2.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记录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抖音平台“三明市XX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XX婴童生活旗舰店”购买的“奶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经过实地调查核实,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后,及时调查核实,责令商家改正,因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予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前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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