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4-00024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24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9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元政行复〔2024〕24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4-05-29 14:48
 申请人: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5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8月27日在淘宝购物平台上‘XX酱香酒’店铺购买两箱赖茅1915白酒,收到货后发现涉案酒的生产许可证QS520015019988和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均是伪造,冒充赖茅酒,举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到商家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申请人没找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违法行为无法核实,对该案无管辖权,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不予立案做了结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找不到被举报人就无法核实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是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找不到被举报人并不影响调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本案属于网络交易,交易信息(相当于买卖合同)、商家销售商品信息、商家店铺信息,均可查,可以证实商家销售涉案商品,被告手中有一箱未开箱的涉案商品,可以提交给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证据使用调查。第三方平台中被举报人店铺相关信息,都可以完整调查还原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该案发生时间是2023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是2024年1月31日去现场查找,没有找到。并不能说明案件发生时间,被举报人不在现场。另外被申请人没有尽到查找义务,找不到人的话没有向被举报人户口所在地市场管理部门发函协助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该案的处理权限,也没有按照《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从现有的完整证据链可以正常调查本案案情,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错误。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关于商X举报淘宝购物平台售卖赖茅假酒的回复;3.订单截图;4.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22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后经批转交由三元区白沙市场监管所进行核查处置。2024年1月31日下午,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路21号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无零陵区XX食品店,经向周边经营户和该地址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白沙村村主任黄书明了解情况,均表示该地址无零陵区XX食品店。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零陵区XX食品店地址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湘桂南路,经营者为汪绪伟。我局执法人员与商X电话联系,商X表示汪绪伟身份证户籍登记地址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路21号,我局至白沙派出所查询得知,白沙所辖区内暂无名为汪绪伟的常住人口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第三款“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被投诉举报人既未在我局管辖区划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属于我局登记注册的经营户,我局对该投诉举报无管辖处理职能。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将相关结果函复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投诉举报人。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关于商X举报淘宝购物平台售卖赖茅假酒的回复;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实地核查记录表;4.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的赖茅白酒伪造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厂家,遂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举报投诉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商家所在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该处地址无案涉商店,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湘桂南路”,未在三元辖区范围内,遂向申请人及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无管辖权等情况。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湘桂南路”,未在三元辖区内。经被申请人实地核查,申请人述称的“三元区白沙路21号”处也不存在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故,被投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住所地均不在三元辖区内,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件并无管辖权。被申请人核查后,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前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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