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4-00023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2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21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列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东安新村21幢。
法定代表人:杨欣蔷,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三元区XX新村60幢一单元增设电梯同意报批备案,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同意报批备案”的签章行为无效。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签章行为认定事实错误,应确认该行为无效。《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5号第四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增设电梯项目对于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影响的,应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根据该规定,XX新村60幢第一单元增设电梯项目属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的店面在第一单元的一层、住房在二层,是增设电梯的利害关系人,因增设电梯给申请人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影响:一是增设电梯直接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对消防及其他突发事件人员疏散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因为第一单元目前四面中有三面是高墙,剩下唯一的一条通道增设电梯出口受阻,消防车进不来人员疏散也受影响,不利于应对突发事件。二是增设电梯对申请人的店铺及住房产生直接损害,经与经营房屋中介的人士咨询,申请人在一层的店铺,现状是周边空间符合经营店铺条件,视野、采光、通风,增设电梯后这些不再存在,会造成经营损失和店铺的价值受损的直接损失,二层的住房也存在相同问题。因此《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第四条明确规定有这种情形的“应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第一单元增设电梯并没有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因此该项目不符合《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但被申请人却无视这一事实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上签字认定“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上报要求,同意报请备案”并盖上公章,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签字盖章违法,是无效行为。
二、被申请人的签章行为程序违法,应确认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条也规定“申请人履行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后,按照以下流程报建与实施。”该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申请人在报建实施前应履行以下程序:(二)组织业主表决。……建筑底层为店面,需向同梯位底层左右相邻两间店面业主征求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申请人的店面正好在拟增设电梯的两端,在土地使用权证上,申请人有专有面积43.44㎡,但XX新村60幢第一单元增设电梯项目却未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明确规定:“(三)进行方案公示。……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业主或小区内部门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三明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得如此清楚明白,作为政府派出机关的被申请人明知市政府对因增设电梯产生矛盾规定了解决方法却弃之不用,也无视参与听证的五位人员要求协商解决,在听证会后明知申请人与增设电梯申请方还未协商清楚,就在2024年3月4日签章同意报请备案。虽然2024年3月24日社区居委会贴出《通知》,对XX新村第一单元加装电梯开展调解会,这也是程序违法的表现,因为早在2024年3月15日,已经完成备案审批了,更不用说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4日就认定“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上报要求,同意报请备案”,并加盖公章。故被申请人的这一行为与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悖,是程序违法,应确认该行为无效。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房产证;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4.照片;5.听证报告;6.调解通知;7.加装电梯前后房产价值变化调查情况;8.微信聊天记录;9.《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
被申请人称:一、电梯申请方签章行为合法有效。在收到申请方申请书的同时,社区告知相关程序流程,按照规定多次组织调解,按照规定,社区组织了表决会、听证会筹备。补偿店面价格从2万元增加到4万元,被答复人认为对店面损失达80余万元(数据来源是自己询问得来,无询价公司盖章),申请方无法接受,均未达成调解协议。
答复人按照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组织召开电梯听证会,按照同意加装4票,不同意1票的结果,于同年3月4日,做出同意报请备案的决定。听证会上,被答复人不接受补偿(详见听证会录音),听证代表当场提出被答复人不要拒绝补偿的意见,让双方会后可以进行协商。社区于3月15日(开工前)组织调解,被答复人多次以没空为由拒绝调解,申请方才开工。开工后,社区仍然积极组织调解,多次邀请公安现场调解。针对被答复人要求申请方更改设计方案,社区、申请方也积极配合,多次入户制作更改方案意见书(见附件材料),对被答复人提出的外延3米、6米、嵌入式的方案,申请方均表示不能接受。原因是影响消防安全和美观,同时增加费用。
二、答复人同意报批备案程序合法有效。根据《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的通知》第三条简化程序中公示调解的规定,申请人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听证会,由增设电梯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代表的投票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增设电梯的听证意见。答复人是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同意报批备案的。答复人认为,调解贯穿加装电梯始终,在开工前社区多次组织调解,是被答复人不参加调解,视为答复人对开工无异议。因此答复人对三元区XX新村60幢一单元增设电梯同意报批备案程序合法合规。因此请求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听证报告;2.听证通知书;3.列东街道办事处听证笔录;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5.听证申请报告;6.关于XX60栋第一单元加装电梯的反对意见;7.关于60栋一单元加装电梯的反对意见;8.听证答辩书;9.调解照片;10.听证会签到表;11.增设电梯听证会选票结果报告单;12.关于XX新村60幢一单元电梯修改方案意见表;13.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户意见征集表。
经审理查明,XX新村60幢一单元拟进行增设电梯。该楼栋共18户(住宅16户、店面2户),其中14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101、102、201业主即申请人张X燕,202业主杨X琳反对增设电梯。
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列东街道办及一路社区居委会将方案在一路社区居委会宣传栏、小区入口处及单元楼道处予以公示。2023年12月29日,101、102、201、202业主提出书面加装电梯的反对意见。期间,被申请人、一路社区居委会开展多次调解,未果。
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组织各方举行听证会,业主代表3人,利害关系人3人,听证代表5人参加,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元区住建局、第三方图审机构、第三方设计、人大、政协、司法等有关人员出席,并按照《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听证代表实际到会人数5人,投票人数5人,同意增设电梯4人,反对增设电梯1人。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向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元区住建局出具《听证报告》,将听证会上各方意见及投票结果予以告知。同时,被申请人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街道办复核意见”一栏签署“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上报要求,同意报请备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听证报告;2.听证通知书;3.列东街道办事处听证笔录;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5.听证申请报告;6.关于XX60栋第一单元加装电梯的反对意见;7.关于60栋一单元加装电梯的反对意见;8.听证答辩书;9.调解照片;10.听证会签到表;11.增设电梯听证会选票结果报告单;12.关于XX新村60幢一单元电梯修改方案意见表;13.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户意见征集表;14.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户表决表。
本机关认为,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我国老龄化趋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在内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9日颁布的《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明确规定了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程序。
二、《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二)项:“……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XX新村60幢一单元共有住户18户,其中14户业主书面签字同意增设电梯,专有部分面积及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均超过上述规定。
三、申请人称《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其店面正好在电梯的两端,但该增设电梯项目未征得其同意。经查,该拟增设电梯所处位置并未侵占到申请人的专有土地部分,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组织业主表决,进行方案公示,多次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开展调解工作,对XX新村60幢一单元增设电梯事宜完成了组织协调、公示公告、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等事项,已履行其职责。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目前居民群体多数人迫切期望解决的民生问题,也是城市功能修补的一个重要方面。老旧楼房加装电梯,有助于改善居住条件,实现生活便利,尤其是可解决老年人、病人及残障人员的生活困境。案涉XX新村60幢一单元的业主人均年龄45岁以上,老人多,加装电梯确有必要,也有利于业主的出行和生活。为考虑采光问题,案涉电梯的采光外墙也采用玻璃外墙设计,申请人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案涉电梯建造予以理解和容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XX新村60幢一单元增设电梯事宜同意报请备案的决定,符合《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若申请人认为XX新村60幢一单元增设电梯影响其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报批备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