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4-00007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4〕5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1-10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局长。
刘X福不服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认为其在“三明市三元区XX电子商务经营部”购买的“瓜子”涉嫌虚假宣传,遂向被申请人予以举报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认为案涉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刘X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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