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1-3000-2023-00035
- 备注/文号: 元政办〔2023〕35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加快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闽政办〔2023〕9号)文件精神,按照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三明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政办〔2023〕24号)要求,现制定《三元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请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养老服务内容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三元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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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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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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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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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机构养老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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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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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区养老服务 |
城区新建、改扩建的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天向全体老年人免费开放。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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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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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4.广泛开展各类老年人体育健身培训及交流活动,评选“老年人康乐家园”。 |
关爱服务 |
区文旅局、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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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急处置保障 |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
关爱服务 |
区卫健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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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物质帮助 |
区司法局、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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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户口迁移 |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
关爱服务 |
三元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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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区城管局、住建局、卫健局、民政局、残联、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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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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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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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关爱服务 |
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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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 |
关爱服务 |
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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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观公园、景点等 |
积极倡导全区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根据景区类型、经营主体及实际情况,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景区门票。 |
关爱服务 |
区发改局、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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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6 |
高龄津贴 |
1.为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高龄补贴; 3.为具有我区户籍具有我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享受高龄补贴的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不重复)发放高龄补贴: 满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补贴50元; 年满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元;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补助30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人社局、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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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意外伤害保险 |
为具有我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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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
18 |
百岁老年人补贴 |
为具有我区户籍的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500元生活补贴(其中省财政补1500元、市财政补500元、区财政补50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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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9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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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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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2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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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1 |
护理补贴 |
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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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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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服务 |
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服务。 |
关爱服务 |
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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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24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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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25 |
分散特困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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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26 |
集中特困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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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区委政法委、文明办,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区残联、老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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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8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物质帮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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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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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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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纳入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按以下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一)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夫妻,49—54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40元;55—5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60—6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640元;70周岁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07元; (二)属丧偶家庭的,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690元; (三)属低保家庭的,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90元;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一、二、三级,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20元、690元、560元。 |
物质帮助 |
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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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 |
31 |
机构责任保险 |
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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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3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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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33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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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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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台外埠老年人 |
34 |
闽台外埠老年人保障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在本区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区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医保局、交通运输局 |
备注:1-16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项目,17-34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项目。带*号的为我区新增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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