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31-3000-2023-00015
  • 备注/文号: 元东工委〔2023〕2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列东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7-12
中共列东街道工作委员会 列东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列东街道请假和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
元东工委〔2023〕23号
来源:三元区列东街道 时间:2023-07-12 10:05

  

街道各办、中心,各社区(村):

  经研究同意,现将调整的《列东街道请假和外出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列东街道工作委员会          列东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2日

   

  列东街道请假和外出报告制度

    

  一、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

  为加强列东街道及所辖社区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类别

  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二)请假期限和有关待遇

  1.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

  (1)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2.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按下列办法执行:

  ①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当月病假累计达到11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减半发放;当月病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停止发放。 

  ②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60%的生活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予以困难补助。

  (5)身患绝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

  3.婚假。工作人员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结婚)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给予往返路程假。

  4.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视情况请丧假,期限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5.产假。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可请产假。

  (1)晚婚生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或工作人员双方晚婚后(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享受158-180天的产假,男方同时可享受照顾假15天。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重合的不顺延,对于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

  (2)正常婚龄生育

  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

  (3)保胎

  女性工作人员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办理。(国家劳动总局劳险 〔1982〕2号)

  (4)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性工作人员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节育避孕术后休息

  各地对工作人员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还有相关的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012〕 国务院 200 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17天;怀孕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52天;输卵管结扎休21天;输精管结扎休7天;上节育环休了3天(上述为福州市标准,供参考)。

  (6)其他情况

  ①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②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其检查、接生、手术、佳院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③如有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可酌情延长产假假期。在享受以上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其医疗、手术和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6.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7.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利用正常的交通工具(除飞机以外),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探亲假期间(含路途)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工作人员因其他原因(如因病等)已和配偶、父母团聚而达到当年规定假期的,不享受探亲假。

  8.节日假。工作人员的节日假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

  二、请假流程

  (一)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1.法定假期,如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2.病假

  (1)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对欺骗组织提供虚假病历等材料而获病假者,经调查核实后,一律按旷工处理。

  (2)公务员当月病假累计达到11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个工作日的,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事假

  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请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1.街道班子领导请假报党工委书记批准。

  2.街道各科室主任(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

  3.街道一般干部请假半天以内的报科室主任审批;1天的经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还需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

  4.各社区(村)书记(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报街道挂点领导批准;1天及以上的经街道挂点领导同意后,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

  5.社区(村)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报社区(村)书记(负责人)批准;1-3天的经社区(村)书记(负责人)同意后,报街道挂点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还需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

  (三)其他相关要求

  1.个人需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3.请假期满应向批准部门销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外出报告制度

  (一)凡外出(离开市区),街道干部职工、社区(村)工作人员需按规定进行请示并报备

  (二)外出报告需填写纸质《干部职工外出报备表》送至党政办备案,其中:

  1.因公外出和节假日、请休假因私外出需填写《干部职工外出报备表》;

  2.工作日因私外出,除填写《干部职工外出报备表》外,还需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三)外出报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流程如下:

  1.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外出请示报备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2.街道班子成员外出,离开市区当天往返的,口头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离省、离市须书面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因私离省的还需填写《干部“八小时之外”有关情况报告表》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3.各办(中心)主任或负责人外出,离市未出省须分管领导审批;离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

  4.街道一般工作人员外出,离市未出省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离省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

  5.各社区(村)书记(负责人)外出,离省、离市经街道挂点领导同意后,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

  6.各社区(村)一般工作人员外出,离市经社区(村)书记(负责人)同意后,报街道挂点领导批准;离省经社区(村)书记(负责人)、街道挂点领导同意后,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逐层审批。

  (四)街道、各社区(村)外聘人员外出,由各主管科室、社区(村)制定相应外出请示报备制度

  (五)其他相关要求

  1.个人需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外出报备手续,上级安排的会议、活动,收到通知时距外出已不足3日的,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请示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确实无法履行书面请示手续的,可先口头请示,再及时书面补报。

  2.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不得擅自延长外出时间和改变行程。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间、行程的,应及时补充请示和报备。

  3.街道对不遵守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不履行外出请示报备手续,擅离岗位或逾期不归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如有突发紧急情况,需严控外出时,全体人员外出均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如有上级特殊规定则按上级特殊规定办理。

  5.外出归来后需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考勤制度

  (一)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街道实行电子考勤,社区可结合实际采用电子考勤或签名签到等方式。

  (二)工作人员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考勤登记时间为上班前30分钟至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至下班后30分钟。上班30分钟以后登记的作为缺勤半天处理;下班提前30分钟以上的作为缺勤处理;脱岗1小时以上的作为缺勤半天处理;无故不办理考勤登记的作为缺勤处理,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弄虚作假,替代他人考勤登记的按缺勤处理。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办事而不能办理考勤登记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填写公差审批单、登记表等以书面方式报备。

  (四)参加省、市、县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性岗位人员、见习生等,纳入干部管理范围,认真执行考勤制度。

  (五)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1.凡迟到、早退、脱岗的,每次扣发工作(岗位)津贴15元。

  2.凡缺勤的扣发同等工作日工资;旷工的扣发双倍工作日工资。

  3.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6次,或缺勤、旷工4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4.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或由聘用单位解除其聘用合同。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附件:1.《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

          2.《干部职工外出报备表》

          3.《干部“八小时之外”有关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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