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3-00011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3〕7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25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元政行复〔2023〕7号
元政行复〔2023〕7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3-06-19 19:57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乾龙路26号。

  负责人:郭志铭,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元(列东)行罚决字〔2023〕00034号),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元(列东)行罚决字〔2023〕00034号)。

  申请人称:本人根本没动手殴打会所人员,可查看监控视频,以及本人在场作证。会所公然卖淫嫖娼和有偿陪侍,且明码标价。我有转账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当晚事情发生后,我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场所有违法行为,公安虽有出警只是应付而已,最终不了了之。主办民警许警官也叫会所老板何某对我进行私下调理,可老板叫我到梅园国际旁边大益茶会所,赔偿会所坐台小妹和公主三千元的精神损失费,还要赠送我一万元的酒水费,由于我没满足老板的要求,才导致列东派出所对我抓捕。且许警官之前向我承诺绝对不会对我进行治安拘留和行政处罚,我有通讯录音证据,再者夜场公主也有对我人身攻击踢打,为何不要对他们相应处罚,难道这不是明显保护他们吗?且经理亲口说天马有卖淫出台开户过夜,价格是3000元人民币。难道就不需要对场所调查处罚吗?根据我从信息网查看到今年1月份永安市公安局燕西派出所对娱乐场所同样查处陪侍小妹的事件,都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对场所老板拘留和没收赃款5万多元,你们可以上网查看本事件的具体内容。希望三明公安能够参照并向永安公安学习对他们处理。我严重怀疑列东所是天马演艺会所的保护伞,希望一定要重视此事情以免对我造成误判,造成对我的严重伤害,本月29日晚上专门对此事我特意请求当晚在夜场一起玩的朋友针对问题进行咨询。因为我根本没动手打人,所以我感觉事情不对劲,最终多次咨询下,我朋友罗某承认是在主办民警的威胁恐吓下才配合他们说我有揪他们头发,并且罗某也和我道歉。本人希望重新调查还我公道。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元(列东)行罚决字〔2023〕00034号);3、录音;4、行政处罚罚款发票;5、微信支付凭证。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3日3时许,在三元区添马演艺会所13号包间内,申请人与朋友罗某等人喝酒结束后,因买单问题与包间内服务的公主何某和经理杨某发生口角,后申请人用手抓扯二人的头发,并掌掴二人脸颊。案发后经三明市第一医院诊断,何某为头部损伤,杨某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23年3月28日,我局对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事发地属三明市公安局列东派出所辖区,经民警调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存在,属列东派出所管辖,由列东派出所依法履行受案登记、受案回执、传唤、送达、告知、处罚审批等法定程序,不存在申请人所称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包庇袒护充当保护伞的情况。

  根据办案民警对受害人何某、杨某、证人傅某、陈某,可以证实申请人掌掴受害人脸颊,抓受害人头发的方式对两名受害人进行人身伤害,证人罗某可证实申请人对两名受害人以抓头发的方式进行人身伤害。

  本案办案民警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私下调解,申请人与会所老板的私下商量的内容,民警并未参与其中,也并不知情,不存在因调解不成才抓捕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内,民警已多次在通话内告知申请人“是否拘留及是否赔偿问题,都不是民警说的算,都是法律规定的”,民警通过电话让申请人过来所里配合调查属于正常的执法行为。

  经调查,受害人何某提到申请人身体的行为,系受害人被申请人抓住头发殴打时做出的反抗行为,不应认定为主动殴打他人的行为,故未对何某进行行政处罚。

  民警在对本案所有证人(包括罗某)进行询问前已充分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制作笔录后按程序将询问笔录交由当事人阅读,在确认笔录内容与其所说内容一致后签字按手印,询问笔录内容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不存在申请人所称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的情况。

  申请人罗某以掌掴受害人何某、杨某,并抓扯二人头发,致二人受伤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因申请人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八天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传唤证;4、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行政处罚决定书;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8、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9、担保人保证书;10、询问笔录(何某);11、询问笔录(杨某);12、询问笔录(罗某)2份;13、询问笔录(罗某);14、询问笔录(罗某);15、询问笔录(傅某);16、询问笔录(陈某);17、询问笔录(罗某);18、辨认笔录(罗某);19、辨认笔录(杨某);20、辨认笔录(何某);21、辨认笔录(罗某);22、辨认笔录(罗某);23、辨认笔录(傅某);24、辨认笔录(陈某);25、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杨某);26、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何某);27、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罗某);28、CT检测报告单(杨某);29、疾病诊断证明书(杨某);30、门诊病历(杨某);31、CT检测报告单(何某);32、疾病诊断证明书(何某);33、门诊病历(何某);34、伤情鉴定通知书(罗某);35、伤情鉴定通知书(杨某);36、伤情鉴定通知书(何某);37、送达回证;38、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39、到案经过;40、福建省财政票据;41、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3日3时许,申请人罗某与其朋友罗某、罗某等人在三元区添马演艺会所13号包间内消费娱乐,因费用结算问题与何某、杨某发生冲突。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当即出警现场处置。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在与何某、杨某发生冲突时,对二人实施了抓头发,掌掴脸颊的殴打行为。以上事实除了有受害人何某、杨某的询问笔录、证人傅某、陈某的证言、申请人朋友罗某的证词予以证明外,还有辨认笔录、到案经过、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共同证实,各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充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本机关对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采信。

  申请人述称受害人对其也有殴打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行为系受害人在受到申请人殴打时作出的反抗行为,主观上没有主动殴打他人的故意,不属于主动殴打他人的行为,本机关不予认定。

  申请人述称证人罗某的证词系在被申请人威胁恐吓下作出,但申请人无法提供罗某受胁迫的证据,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何某、杨某实施了抓二人头发、掌掴二人脸颊的殴打行为,据此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另,申请人称添马会所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元(列东)行罚决字〔2023〕00034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元(列东)行罚决字〔2023〕0003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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