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3-00010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3〕3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11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元政行复〔2023〕3号
元政行复〔2023〕3号
来源:三元区司法局 时间:2023-05-11 19:54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碧桂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飞,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三公元(徐碧)行终止决字〔2022〕00015号),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三公元(徐碧)行终止决字〔2022〕00015号);

  2、对案件重新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对刘某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要求违法行为人刘某向申请人妻女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公示栏贴示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供的两段监控视频20221019-01、20221019-02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刘某于2022年10月19日两次主动上门寻衅滋事,对申请人妻子魏某及申请人未成年女儿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的违法事实,其污言秽语及威胁恐吓行为给申请人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阴影,影响到申请人女儿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违法行为人刘某还朝申请人家里的窗户吐口水,并把申请人家里的防蚊窗弄脱槽。

  因案件主管人员杨丰政系刘某的朋友,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3日提交要求杨丰政回避的回避申请,徐碧派出所未依法给予任何回复。10月19日在徐碧所做笔录时,杨丰政把申请人叫到外面,要求与申请人单独沟通,要求申请人不要追究刘某,杨丰政说今晚的事情就算了,他会把该案件做备案。主管人员杨丰政徇私枉法,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杨丰政助纣为虐的行为不但没能化解矛盾,反而会加深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2022年10月19日因车管人员在车主群里冤枉魏某乱停车,于是魏某打电话想让刘某到现场确认魏某是否有乱停车行为,却遭到刘某的辱骂,刘某骂完就挂机。魏某再次电话时,又2次被刘某大骂,不等魏某接话又被挂机。之后刘某逞强耍横,2次主动上门闹事,对申请人妻子魏某及未成年孩子污言秽语,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刘某在车主群扬言此次对魏某上门寻衅滋事行为是为车管罗光明出头。申请人认为,刘某作为车管主任,其他车管人员在车主群公然冤枉车主魏某,魏某打电话给车管主任刘某,让他核实情况也并无不妥,刘某在电话上大骂了魏某已经算是过分了。而且车管问题的纠纷不应牵涉到无辜人员,申请人及申请人女儿与刘某无冤无仇,刘某多次随意发泄情绪,已伤害到第三人。

  申请人认为车管刘某与申请人妻子魏某存在车管问题纠纷,双方应理性对待。车管刘某应正确处理问题症结,解决车主们提出的管理问题,而不是把矛头对着魏某,把小事变成大事,故意扰乱社会治安。然而刘某为了掩盖其内心阴暗面,对车主提出的每部车辆收费明细及银行收支明细需公示等管理问题,不但没有就事论事,反而在2022年5月28日结伙他人一起来闹事,逞强耍横,公然侮辱、诽谤及殴打申请人妻子魏某,肆意挑衅,同日又再次上门寻衅滋事,对与车管无任何关联的申请人进行辱骂,并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因案件主管人员杨丰政多次干扰案件公正执法,即便刘某曾多次逞强耍横,结伙他人上门闹事,公然辱骂、侮辱、诽谤及殴打申请人妻子魏某,肆意挑衅,其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提交的申请人家里的监控视频证据20220528-01、20220528-02及小区监控视频也证实了刘某存在违法行为,然而徐碧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刘某的违法行为未给予任何治安处罚,因此违法行为人刘某才敢在2022年10月19日继续逞强耍横,实施违法行为。徐碧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公安部门,应正确履行其公安职责,应在化解矛盾方面做出努力,依法公平公正处理问题,有效制止再次发生类似案件!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的复印件:1、《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三公元(徐碧)行终止决字〔2022〕00015号);2、身份证;3、委托书;4、微信截图;5、光盘视频。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9日19时许,魏某因误认为刘某在小区群内说其不规范停车,遂打电话与刘某争论,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互相辱骂,随后刘某至魏某的住所三元区徐碧二村81幢102,隔着窗户再次与魏某发生争吵互相辱骂;同日21时许,魏某在小区群内发言讽刺刘某,刘某看到后至魏某的住所三元区徐碧二村81幢102,隔着窗户再次与魏某发生争吵互相辱骂。

  认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刘某的陈述、魏某的陈述、陈某的陈述、接受的现场监控、通话录音、手机截图等等材料。

  根据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行为人因邻里等纠纷,实施互相辱骂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陈某报称刘某寻衅滋事,经调查魏某与刘某系邻居,双方人员因为车管会以及公共区域使用问题存在积怨,事发当日双方因车位停放问题产生误解从而发生争吵互相辱骂。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故不存在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双方存在互相辱骂的行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受害人感受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以及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首先在本案中魏某与刘某因车位停放问题产生误解,进而发出不冷静、不文明的言论,但并非双方的非理智的言论就会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或内在人格尊严感受损,不宜将非理性宣泄情绪等同于公然侮辱;其次双方在争吵辱骂时,在主观上双方并非带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仅是一种不理智的情绪宣泄。

  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陈某所报称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亦不存在其他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我所于2022年12月19日对本案终止调查。

  关于申请人要求刘某向申请人妻子魏某及女儿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公共栏贴示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案件。复议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的该项请求属于赔礼道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由法院依法判决,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三公元(徐碧)行终止决字〔2022〕00015号);2、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询问笔录(刘某);5、询问笔录(陈某);6、询问笔录(魏某);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魏某);8、接受证据清单;9、微信截图;10、回避申请书;11、光盘。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9日,魏某因误以为刘某在小区微信群内称其乱停车,遂打电话给刘某争论,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刘某在徐碧二村81幢102隔窗与魏某发生争吵。同日21时43分,魏某在小区微信群讽刺刘某。同日21时47分,刘某至81幢102隔窗与魏某再次发生争吵。申请人遂报案称刘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三公元(徐碧)行终止决字〔2022〕00015号)。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2022年10月19日,魏某、刘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该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共同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案系因停车问题产生的邻里纠纷,事发有因,非刘某单方挑起争端,双方均有互相辱骂行为,但未造成重大后果。被申请人认定刘某不构成寻衅滋事,决定终止调查,并无不当。

  同时,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对刘某予以治安处罚以及对其赔礼道歉,在小区公共栏张贴保证的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机关权责事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三公元(徐碧)行终止决字〔2022〕00015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三公元(徐碧)行终止决字〔2022〕0001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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