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32-3000-2023-00011
  • 备注/文号: 元西街〔2023〕9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列西街道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6-05
列西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列西街道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元西街〔2023〕9号
来源:三元区列西街道 时间:2023-06-05 17:12

街道各办(所、中心):

  为加强街道机关效能建设,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列西街道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列西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5日    

  列西街道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各村(居)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加强对街道、各村(居)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责任意识,提升工作效能水平。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1.街道党政机关、下辖各中心(所、办)及其工作人员;

  2.街道辖区各村(居)及其工作人员;

  3.上述单位的聘用、借用等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利,影响我街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且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的,参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效能问责,包含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方式追究其责任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街道、各村(居)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效能问责:

  1.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的事项、布置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街道安排的中心工作未提交书面报告请假或未经主要领导批准无故缺岗的。

  2.对上级督查或督办的事项不落实,不按时限和要求反馈的、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瞒上欺下的。

  3.对省、市、区效能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整改问题弄虚作假的;整改后,又再次发现类似问题的。

  4.对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或专项督查工作目标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措施不力的。

  5.出现群体或突发事件,相关责任人接到报告后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

  6.上下班迟到、早退,旷工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工作时间内看视频、玩游戏、炒股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开会迟到、早退、缺席等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7.带班、值班期间未遵守值班纪律的。

  8.在日常工作中,懈怠懒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9.对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不及时到现场,或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因工作不力,被省、市有关单位或区委、区政府通报的。

  11.其它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问责的。    

  第五条  辖区各村(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对村(居)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

  1.村(居)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当年度主要负责人被问责一次以上(含一次)或其他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的,村(居)需向街道作出书面检讨。

  2.对村(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漂浮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的。

  3.对村(居)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4.对村(居)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不重视,整改不及时,成效不明显,措施不力的。

  5.对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或专项督查工作目标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措施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被省、市有关单位或区委、区政府通报的。

  7.其它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问责的。

  第六条  街道、各村(居)及其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结果运用如下:

  1.街道、各村(居)及其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诫勉教育的,每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10%;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被效能告诫的,每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30%。

  2.街道、各村(居)及其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

  3.各村(居)被效能问责一次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被效能问责二次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被效能问责三次的,年度绩效考评为差等次。

  4.街道、各村(居)及工作人员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加重一档进行结果运用。

  5.街道、各村(居)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由街道效能办将问责决定抄送街道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科室部门。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由街道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八条  街道、各村(居)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对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效能问责的执行。

  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列西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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