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17-3000-2022-00016
- 备注/文号: 元卫〔2022〕48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07
辖区各民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22〕6号)和《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元政办〔2020〕6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国家、省和市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要求,规范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依据《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会同区教育局组织制定了《三元区民办幼儿园托班开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元区卫生健康局 三元区教育局
2022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元区民办幼儿园托班开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22〕6号)和《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元政办〔2020〕6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元区范围内民办幼儿园面向2-3岁幼儿开展全日托等托育服务的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三条:在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民办幼儿园具备开展2-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
第四条:依法依规办园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一)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二)证件齐全、有效;(三)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该为独立的单元。
每个幼儿园托班班数不得超过区卫生健康局核定的班数。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班级保教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不低于1:7的标准,且每班至少要配有1名育婴人员。
负责托育服务全面工作负责人(园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托育照护方面的培训。托班主任教师应当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班级管理和保育教育基本能力。不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二)获得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
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并取得育婴员或保育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学生数和托班学生数合计在10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12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医务人员。幼儿园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不同的通道要配备相应的保安。
第七条:(一)招收托班(2-3岁幼儿)的幼儿园,托班的生活用房应当优先设置在1层。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配有包括活动区、睡眠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基本空间。室内活动区面积不小于3.5㎡/托位,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1.2米以下墙面使用软质材料做好安全防护。应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面积不小于2㎡/托位。户外玩具和活动器械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类型适宜,确保2-3岁幼儿攀、爬、跑、钻、平衡、跳跃等多形式的活动开展。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运行,入侵报警系统应按照相关工作时段的需要进行布撤防,全覆盖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和食品加工制作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90日,视频监控记录、存储、回放的单图像分辨率应大于等于1280×720。
(二)招收2-3岁的幼儿园场地设施还应当参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且符合《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幼儿园托班应当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应分开。
第八条:托班创设空间规划合理、卫生整洁、安全温馨的照护环境,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等配备数量充足,能满足幼儿感觉统合发展、精细动作发育和探索精神培养等需要。
教玩具应当符合2-3岁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开设流程
第九条:幼儿园开设托班必须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须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站地址: https://ty.padis.net.cn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证照需载有“托育服务”业务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场地证明。拟开设托班的民办幼儿园,1.房屋结构方面:需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消防方面: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评查报告。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专业资格证明可提供幼师资格证、园长证、保育员证、育婴师证及受过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机构有效培训的证明等。健康合格证明需提供区卫生健康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四)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申请卫生评价时应当出具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报告。
(五)自行加工膳食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具备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
(六)卫生健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的程序。
(一)园所申请。
有意愿开设2-3岁幼儿托班且符合条件的幼儿园,需填写《三元区民办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申请表》(见附件),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合格,区教育局同意后依法开展2-3岁幼儿托育服务。
(二)对外公示。符合条件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和卫生健康局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包括异议不成立的),由卫生健康局发文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继续开办;不符合开设托班条件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停止收托服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入托年龄为2-3周岁幼儿,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时间节点。幼儿进入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托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普惠性托班保教费标准由卫生健康局和幼儿园结合办托成本和财政补助等合理制定,由区卫生健康局向社会公布。非普惠性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经批准开设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享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区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服务财政扶持经费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日常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教等应当符合2-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幼儿园应当制定适合2-3岁婴幼儿的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婴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每周向家长公布;对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需遵循2-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制定科学的保育教育课程,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行为习惯与自理能力、语言、情绪情感、社会性、审美、认知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幼儿园托班保育活动应当符合《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要求。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如厕、学习、运动、游戏等,要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一日生活。活动应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尽可能多的把活动安排在户外进行。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基于托班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在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方面的能力。鼓励托班保教人员主动开展家园合作研究。幼儿园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0-3岁幼儿家庭的科学养育指导等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把2-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教人员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民办幼儿园分区开设的2-3岁托班,负责对托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托班的卫生保教、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区教育局协同区卫生健康局指导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托班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保障民办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托班的照护质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村集体等举办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入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普惠试点项目的托幼一体幼儿园,班级设置应当符合《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验收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核定的班数,开展托育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内,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三元区民办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申请表
附件
三元区民办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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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名称 (盖章) |
办学许可证编号 |
(如无可填“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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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社区 |
民办幼儿园性质(普惠性、非普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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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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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 时间 |
保教质量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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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舍 性质 |
国有□,集体□,租赁□,自有□,其他□ |
教职工 情况 |
现有教职工 人,其中专任教师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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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保教费: 元/生·月 伙食费: 元/生·月 |
场所情况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户外活动面积 ㎡,拟设置托班活动室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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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
园长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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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齐全 有效 |
幼儿园场地证明 |
□ |
法人登记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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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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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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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规模 |
个班, 人 |
实际规模 |
共 班, 人。其中: 小班: 个班, 人; 中班: 个班, 人; 大班: 个班,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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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设 托班规模 |
个班,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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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托班 收费 |
元/人·月 |
托班保教 人员配备 |
共 人,其中:主任教师: 人; 保育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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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无通报批评、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 |
是□,否□ |
★依法依规办园。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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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 |
是□,否□ |
★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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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不足三年的园所自开办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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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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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情况说明 |
(由幼儿园对照申报条件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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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查组意见 |
经审核,该幼儿园符合卫生评价标准等相关要求,同意该幼儿园开设2-3岁幼儿托班,托班班数为 个班,托班共 人;托班收费为 元/人·月。 |
经核实,同意该幼儿园开设2-3岁幼儿托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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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区卫生健康局盖章) 年 月 日 |
(三元区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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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教育局、卫生健康局、申请人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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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