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2107-3000-2021-00009
  • 备注/文号: 元民〔2021〕38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0-29
三元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元民〔2021〕38号
来源:三元区民政局 时间:2021-10-29 16:39

(乡)镇、街道:

为确保农村幸福院持续运营管理,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2021—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76)、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明民〔202165)的通知文件精神,在全面总结之前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请分发给辖区内已建成农村幸福院,督促其规范要求贯彻落实。

                                                                        三元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幸福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2021—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76)、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明民〔202165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休憩日间照料、助洁助浴、健康巡诊、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方式应当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室、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助农村幸福院运行提供保障。

  农村幸福院的运营资金可以采取“村居投一点,政府补一点、善捐一点、个人出一点”的方式筹措,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支持,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村集体可为农村幸福院提供必要的生产用地,鼓励老年人参与种植、养殖等力所能及的轻体力芳动,基本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农副产品,提高农村幸福院的造血功能

第二章  功能配置

第七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对院内场所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划分体息室、健身康复室、阅览室、棋牌室、餐厅、厨房、洗澡间、洗衣间等功能区。除休息室、卫生间、备餐间、浴室外,其他区域可以一区多用。

第八条  各功能区域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老年人使用需要,配备老年人休息床(躺椅)、电脑、电视、牌桌、音像设备、图书刊物、健身器,轮椅、洗衣机等功能设施和辅助设备各项设施设备应当适合老年人使用,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无明显尖角、锐边、毛刺。

第九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必要的

炊具、餐具、冰箱、碗柜、饮水供应装置、洗漱池等设施设备和相对固定的炊事服务人员,加强厨房卫生和用餐管理,提供的膳食应注重合理搭配,每周拟定合老年人口味的食语,并提前在食堂位置公布。

第三章  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开展服务,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入院参加活动

第十  农村幸福院提供的服务分为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基础服务项目包括相聚交流、文体活动、休闲娱乐短时休憩、健康巡诊增值服务项目包括餐饮,助洁助浴、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严禁变相向老年人推销产品,严禁非法集资

基础服务项目原则上应当免费或按照实际产生的成本收费,增值服务项目可根据运营成本结合老年人家庭承受能力适当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院内公示栏子以公示

 第十二条  村委会自主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村委会广泛征求收集村民意见建议,进行讨论研究之后确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委托专业化机构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村委会在与其签委托协议时,应当就主要收费目和标准进行约定、做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费),三公(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监督公开)。

 第十三条  具备短期托养能力的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申请、村委会审核、签订协议的程序,可以接收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短期入住。优先保障有入住需求和意愿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人及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低保对象、特困老年人入住农村幸福院。

第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为每一位入住的年人建立个人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所含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书、协议书、健康信息、子女或亲属(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院内居住照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  在院内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农村幸福院有关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对于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拒不服从管理者,应提前终止协议并劝其退出农村幸福院。

第十六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留守和孤寡、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巡访制度,完善巡访信息档案。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配备与开展服务和运营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广泛吸收低龄活力老人、志愿者、社工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在农村幸福院内从事医疗、康复,社工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技业务与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强化资料管理做到账簿设置齐全,科目设立科学合理、凭证真实有效、登账及时规范,严禁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幸福院资金。

村委会自主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要明确费用分担方式,区分村集体、老年人自负的项目和金额,并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收支和物资账目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委托专业化机构运营的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方必须规范会计核算,每年开展年度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上自筹、社会捐助等办法进行筹集。财政下拨给每家农村幸福院运行经费5千元,优先保障农村幸福院水、电、服务支出,确保农村幸福院正常运行。鼓励、引导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及村内外务工经商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以支持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慈善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善捐赠款(物)单独登记造册,确保专款(物)专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制度。涉及重大维修、置换、改造项目时,应当广泛征求、听取村民及入院老年人的意见建议,并对项目内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做好院内用火、用电、用气日常巡查。

第二十  农村幸福院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考核考评

第二十  农村幸福院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评结果,拨付运行管理经费。

   附 

第二十  农村幸福院应当充分依靠农村党组织、村委会、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党建农村养老”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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