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2100-3000-2017-00008 文号元政文〔2017〕24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4-01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三元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2100-3000-2017-00008
文号 元政文〔2017〕24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4-01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三元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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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现将《三元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17年41

(此件主动公开)


三元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的迎接中央和省上环保督察,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整治一系列工作部署和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严格落实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坚决遏制生猪养殖污染蔓延势头,切实守住“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根据省、市关于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及《三元区2017 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 年)的通知》(闽政〔2016〕29 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 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22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全面完成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严厉查处生猪养殖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生猪养殖良性健康发展,为我区“水清、河畅、岸绿、生态”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部署

(一)加大摸排、广泛宣传(20173月)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得以落实,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摸排力度,组织工作人员摸清辖区的生猪养殖详细情况,包括养殖场(户)所属村落、定位坐标、存栏数、联系人或负责人、是否有相关部门审批及验收手续等相关信息,并建立健全台账,填报《三元区生猪养殖详细摸底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报送至区环保局、区农业局,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无死角”。

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辖区生猪养殖场(户)发布通告,宣传生猪违法养殖造成污染的严重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表明政府查处生猪违法养殖的坚决态度。各乡(镇)(街道)应组织相关人员逐一登门宣传、劝导,送达告知书(见附件1、2),告知逾期未拆除、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要采取的法律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区农业局配合

(二)精心组织、严格落实(20173月至5月)

成立三元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廖卫国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尤阿生 区政府副区长

林镇斌 区政府副区长(负责日常工作)

员:朱 区环保局局长

翁国荣 区农业局(水利局)局长

曾素庭 区林业局局长

罗邦权 市国土资源局三元分局局长

欧阳盛勇 市城乡规划局三元规划分局局长

叶明明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叶德华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局长朱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局局长翁国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应切实根据责任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落实整治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和可养区内改造不达标养殖场(户)。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动员养殖场(户)进行清场、拆除。对按通告规定限期完成清场、关闭的养殖场(户),乡(镇)牵头组织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对未按通告规定限期清场拆除的养殖场(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六条措施”和“实施意见”要求,牵头区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逐一登记造册。

2.严格落实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上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完成我区党政目标责任书任务。区农业局、区环保局依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户)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对符合标准化改造项目条件的养殖场,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及时给予现场核实、申报、批复,开展项目建设,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区农业局、区环保局督促指导其自行改造,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养殖场改造完成并水质检测合格后,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区环保局、区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邀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验收。对拒不改造、因非不可抗力限期未完成改造的养殖场,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关闭拆除工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严格依法查处。

3.严厉查处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问题。各相关单位应严格履行本单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生猪养殖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辖区内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强制拆除预案,组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队,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网格化监管格局。重点依职责对“六条措施”明确规定应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户)予以关闭、拆除。

2)区环保局。重点依职责对辖区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通过暗管或渗井、渗坑等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从严查处,对规模化养殖场(户)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3)区农业局。重点依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4)区林业局、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及规划分局。重点依职责严格遵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 号)、《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共同监管机制的通知》(元政文〔2015〕67号)的文件精神对辖区违法占用林地、耕地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从严查处。

5)水利局。重点依职责对辖区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从严查处。

4)公安分局。重点依职责对环保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须行政拘留或其他违法案件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在关闭拆除工作过程中增派警员现场维护治安。

4.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禁养区拆除不到位、严重污染影响流域水质安全、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等问题,各相关单位应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及时现场核查并报送至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予配合或拒不改正的养殖场(户)须将其列为区级挂牌督办事项,环保部门应实施区域环评限批。

(三)进度安排

1.关闭拆除工作

2017324,各乡(镇)成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组。〔乡(镇)人民政府〕

2017331,各乡(镇)制定关闭拆除方案,明确重点拆除猪场名单,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20174月底前,完成重点片区猪场关闭拆除工作,列出“钉子户”养殖场清单,制定强制拆除方案,组建强制拆除小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2017520,基本完成“钉子户”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各领导小组相关组成单位认真梳理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尤其对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联动提出建设性工作意见及建议。并于2017 年5 月20 日前将总结报送至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配合

2017527,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片区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2.标准化升级改造工作

2017415,完成拟自筹资金改造生猪养殖场的改造承诺书签订,保证年内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环保局配合

20174月底前,对62016年已完成改造的生猪养殖场进行验收工作。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0174月底前,督促指导辖区内自筹资金生猪养殖场制定改造方案。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0174月底前,完成2017年我区4家区级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升级改造的方案制定,11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资金筹措

(一)关闭拆除资金

2017年3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摸查情况确定拆除猪场名单,报请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备案。各乡(镇)根据猪舍面积,测算关闭拆除资金,报予区人民政府,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所需资金。

(二)标准化升级改造补助资金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2015-2018年三明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 2016-2017年区级生猪标准化改造7家,每家补助10万元,共70万元,待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到乡(镇),由乡(镇)拨付资金给养殖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要成立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工作队进行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发挥挂包领导,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实时更新各场档案,做到一日一汇总,一周一总结。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

(二)依法从严惩处。各相关单位应加强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和综合执法,细化工作措施,开展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生猪养猪场(户)依法从严惩处。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拆除未拆除、应改造未达标改造及造成污染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严厉查处。

(三)强化部门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一岗双责”规定,对生猪养殖占用林地、耕地、土地,违章搭盖、私接电源等违法行为开展综合执法,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高压震慑的执法监管态势。要落实乡(镇)、村级监管责任,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网格化监管格局,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生猪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

(四)加强责任监督。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失职问责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问责。区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办力度,采取一日一通报、一周一督查、挂牌督办、考核倒逼,确保生猪养殖业环保专项行动实现预期目标。

(五)完善档案材料。区环保局、区农业局要切实掌握生猪养殖污染现状和整治情况,认真汇总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上报统计数据,包括各乡(镇)上报保留的畜禽养殖场(户)名单和查处汇总名单,相关部门查处的违法养殖场(户)等,建立起动态生猪养殖信息库,便于下一步实施监管、治理、考核。

 

附件:1. 告知书(可养区及禁建区适当养殖改造升级)

2. 告知书(禁养区拆除)

3.《三元区生猪养殖详细摸底情况调查表》

4.《三元区依法查处生猪养殖场(户)环境违法行为汇总表》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汇总》

6. 三明市处理生猪养殖违法行为工作路线图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现将《三元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17年41

(此件主动公开)


三元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的迎接中央和省上环保督察,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整治一系列工作部署和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严格落实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坚决遏制生猪养殖污染蔓延势头,切实守住“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根据省、市关于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及《三元区2017 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 年)的通知》(闽政〔2016〕29 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 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22号)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全面完成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严厉查处生猪养殖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生猪养殖良性健康发展,为我区“水清、河畅、岸绿、生态”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部署

(一)加大摸排、广泛宣传(20173月)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得以落实,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摸排力度,组织工作人员摸清辖区的生猪养殖详细情况,包括养殖场(户)所属村落、定位坐标、存栏数、联系人或负责人、是否有相关部门审批及验收手续等相关信息,并建立健全台账,填报《三元区生猪养殖详细摸底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报送至区环保局、区农业局,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无死角”。

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辖区生猪养殖场(户)发布通告,宣传生猪违法养殖造成污染的严重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表明政府查处生猪违法养殖的坚决态度。各乡(镇)(街道)应组织相关人员逐一登门宣传、劝导,送达告知书(见附件1、2),告知逾期未拆除、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要采取的法律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区农业局配合

(二)精心组织、严格落实(20173月至5月)

成立三元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廖卫国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尤阿生 区政府副区长

林镇斌 区政府副区长(负责日常工作)

员:朱 区环保局局长

翁国荣 区农业局(水利局)局长

曾素庭 区林业局局长

罗邦权 市国土资源局三元分局局长

欧阳盛勇 市城乡规划局三元规划分局局长

叶明明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叶德华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局长朱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局局长翁国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应切实根据责任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落实整治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和可养区内改造不达标养殖场(户)。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动员养殖场(户)进行清场、拆除。对按通告规定限期完成清场、关闭的养殖场(户),乡(镇)牵头组织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对未按通告规定限期清场拆除的养殖场(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六条措施”和“实施意见”要求,牵头区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逐一登记造册。

2.严格落实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上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完成我区党政目标责任书任务。区农业局、区环保局依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户)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对符合标准化改造项目条件的养殖场,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及时给予现场核实、申报、批复,开展项目建设,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区农业局、区环保局督促指导其自行改造,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养殖场改造完成并水质检测合格后,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区环保局、区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邀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验收。对拒不改造、因非不可抗力限期未完成改造的养殖场,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关闭拆除工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严格依法查处。

3.严厉查处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问题。各相关单位应严格履行本单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生猪养殖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辖区内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强制拆除预案,组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队,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网格化监管格局。重点依职责对“六条措施”明确规定应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户)予以关闭、拆除。

2)区环保局。重点依职责对辖区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通过暗管或渗井、渗坑等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从严查处,对规模化养殖场(户)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3)区农业局。重点依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户)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4)区林业局、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及规划分局。重点依职责严格遵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 号)、《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共同监管机制的通知》(元政文〔2015〕67号)的文件精神对辖区违法占用林地、耕地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从严查处。

5)水利局。重点依职责对辖区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从严查处。

4)公安分局。重点依职责对环保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须行政拘留或其他违法案件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在关闭拆除工作过程中增派警员现场维护治安。

4.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禁养区拆除不到位、严重污染影响流域水质安全、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等问题,各相关单位应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及时现场核查并报送至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予配合或拒不改正的养殖场(户)须将其列为区级挂牌督办事项,环保部门应实施区域环评限批。

(三)进度安排

1.关闭拆除工作

2017324,各乡(镇)成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组。〔乡(镇)人民政府〕

2017331,各乡(镇)制定关闭拆除方案,明确重点拆除猪场名单,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20174月底前,完成重点片区猪场关闭拆除工作,列出“钉子户”养殖场清单,制定强制拆除方案,组建强制拆除小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2017520,基本完成“钉子户”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各领导小组相关组成单位认真梳理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尤其对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联动提出建设性工作意见及建议。并于2017 年5 月20 日前将总结报送至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配合

2017527,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片区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等配合

2.标准化升级改造工作

2017415,完成拟自筹资金改造生猪养殖场的改造承诺书签订,保证年内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环保局、环保局配合

20174月底前,对62016年已完成改造的生猪养殖场进行验收工作。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0174月底前,督促指导辖区内自筹资金生猪养殖场制定改造方案。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20174月底前,完成2017年我区4家区级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升级改造的方案制定,11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资金筹措

(一)关闭拆除资金

2017年3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摸查情况确定拆除猪场名单,报请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备案。各乡(镇)根据猪舍面积,测算关闭拆除资金,报予区人民政府,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所需资金。

(二)标准化升级改造补助资金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2015-2018年三明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 2016-2017年区级生猪标准化改造7家,每家补助10万元,共70万元,待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到乡(镇),由乡(镇)拨付资金给养殖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要成立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工作队进行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发挥挂包领导,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实时更新各场档案,做到一日一汇总,一周一总结。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

(二)依法从严惩处。各相关单位应加强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和综合执法,细化工作措施,开展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生猪养猪场(户)依法从严惩处。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拆除未拆除、应改造未达标改造及造成污染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严厉查处。

(三)强化部门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一岗双责”规定,对生猪养殖占用林地、耕地、土地,违章搭盖、私接电源等违法行为开展综合执法,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高压震慑的执法监管态势。要落实乡(镇)、村级监管责任,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网格化监管格局,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生猪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

(四)加强责任监督。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失职问责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问责。区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办力度,采取一日一通报、一周一督查、挂牌督办、考核倒逼,确保生猪养殖业环保专项行动实现预期目标。

(五)完善档案材料。区环保局、区农业局要切实掌握生猪养殖污染现状和整治情况,认真汇总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上报统计数据,包括各乡(镇)上报保留的畜禽养殖场(户)名单和查处汇总名单,相关部门查处的违法养殖场(户)等,建立起动态生猪养殖信息库,便于下一步实施监管、治理、考核。

 

附件:1. 告知书(可养区及禁建区适当养殖改造升级)

2. 告知书(禁养区拆除)

3.《三元区生猪养殖详细摸底情况调查表》

4.《三元区依法查处生猪养殖场(户)环境违法行为汇总表》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汇总》

6. 三明市处理生猪养殖违法行为工作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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